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项目的完成质量,依据国家和省市教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项目负责人和奖励对象必须为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科研项目包括纵向教科研项目,横向教科研项目、学校自立教科研项目。
(一)纵向教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各级教育、科研主管部门教科研发展计划并以文件形式下达的项目,主要有:
1.国家级项目: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下达或者资助的教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指除第1款所列部门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研主管部门下达或者资助的教科研项目。
3.厅局级项目:市政府等地市级单位下达的教科研项目。
(二)横向教科研项目: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教科研项目,且有研究经费汇入学校。
(三)学校自立教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发文立项列入学校教科研计划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 学校教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科技处负责项目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的指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结题验收、涉密管理、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协助教科研经费管理等;
第五条 各学院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教科研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各级各类教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划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济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研究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教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由学校科技处负责协调组织并制定申报方案,各学院按学校科技处的申报方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纵向项目申请人要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要求,认真作好申报项目的选题工作,并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 纵向项目申请材料由各学院进行形式初审,需要学院签署意见的,学院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所有项目申请书由学院统一报送学校科技处,经科技处审查汇总,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报出。
第十条 本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教科研项目,经校科技处审查,并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后,方可申报。
第十一条 横向教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课部)或者相关单位负责合同方资格审查和合同技术要求的审查。
第十二条 纵向和横向项目第一期经费到学校后,由校科技处予以确认立项,并在学校财务处设立教科研专项账目。
第十三条 科技处发布校内教科研立项项目申报通知后,申请人应根据学校要求认真填写立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批后,报学校科技处。科技处形式审查后,提请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十四条 获得批准立项的校级项目,负责人应与学校签订项目协议书,并在学校科技处备案。在研校内项目负责人,在未结题前一般不得申报新的校内教科研项目。
第三章 教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新立项目,均由学校科技处统一编号,建立相关档案。只有在科技处登记立项的教科研项目,方能作为考核、奖励、职称(职务)评聘的有效业绩。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批准或者横向技术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研究工作计划或者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正式立项或者第一期经费到账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以保证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七条 校内教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执行;校内教科研项目无特殊原因而中止者,或者成果与申报内容、要求严重不符,科技处将撤销该项目,并追回项目经费。若更换项目负责人,则应由学院(课部)或者相关单位协调处理,并报科技处审批,若无法确定项目负责人,则由科技处撤销该项目,并追回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科技处应督促、协调和检查各教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以确保项目完成的质量。学校科技处和各相关单位应对在研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或者检查,并通报结果,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者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教科研项目的结题、鉴定与验收
第十九条 教科研项目完成后,一般需进行结题验收或者成果鉴定。
(一)纵向项目按照立项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结题、验收、鉴定、登记和申报奖励。
(二)横向项目的结题以项目合同要求为准,项目完成并得到委托方认可后,项目组应将其最终成果或者鉴定意见等分别交科技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存档备案。
(三)校内项目的结题由学校科技处负责,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内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结题评审、鉴定验收,通过后颁发结题证书,并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条 教科研成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科技处负责全校教科研成果的年度登记、审核和统计汇总,各学院应认真做好本单位教科研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制”,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促进发展”的原则,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按该类项目约定的经费使用范围与比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范围包括各类纵向经费、横向经费、校级立项经费和对外服务收入经费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合同委托单位的要求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确定经费的使用;
(二)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并如实向学校提交经费年度收支自查情况表和经费决算表;
(三)接受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是经费使用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经费准确、及时分配和按财务规定支出;
(二)编报学校教科研经费年度收支情况表或者经费决算表;
(三)监督经费的执行情况,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部门及学校组织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技处是经费的协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纵向项目立项所需配套经费、校级项目立项和奖励等情况,编制校年度教科研经费预算表,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及时分配教科研经费;
(二)依据相关规定和经费预算,协同学校财务处检查监督教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一)纵向项目经费按照预算执行,并严格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和项目合同书预算
核定的用途、范围和标准进行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凡需用教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应在项目合同中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和价格。仪器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办理相关资产登记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课题组有仪器设备的优先使用权;如协议约定产权归委托方的,应报学校财务处和科技处备案,购置仪器设备的审计问题由委托方负责;
(三)横向项目研究中要使用学校材料和设备的,其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项目经费中扣除;学校按6%的比例收取横向教科研项目管理费(如项目委托方需要学校提供经费发票的,不再因发票收取额外费用和税费);
第二十七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图书资料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印刷费、通讯费、邮寄费、鉴定费、会议费、劳务费以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各项费用报销比例:如果《申请书》或者委托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使用经费报销凭证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后,可直接到学校财务处办理。
(一)会议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举行的交流会议(如咨询会、论证会、研讨会和鉴定会等)的场租费、住宿费、专家酬金等;
(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鉴定、评审、验收完毕等)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项目组使用教科研经费(不含校级立项项目经费)购置教科研仪器设备,以增强教科研实力。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或者委托单位同意方可变更。
第三十一条 教科研项目结题后,财务处根据项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填写经费决算表。
第三十二条 经费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级财务管理制度,违者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教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科研成果奖励范围主要包括科技奖、教学成果奖、教科研究项目立项奖、教材奖等。
第三十四条 教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定一次,评奖成果为我校教职员工前一年所取得的教科研成果。
第三十五条 所有报奖的教科研成果应以湖北商贸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员工为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三十六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计算;若前期已按较低档次给予了奖励,则只补奖其与最高额奖励的差额。
第三十七条 奖金只奖给成果第一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各合作参与者。
第三十八条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按照实际获奖金额的1:1进行奖励。国家级教科研成果奖等高级别奖励,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教研项目分别给与30000元、10000元、6000元、3000元的项目立项奖;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分别给与30000元、10000元的项目立项奖。奖励经费要按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合理使用。有其它经费配套要求的项目,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奖励5000元;
第四十一条 其它有较大影响的教科研成果,奖励金额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每年12月10日至31日为全校教科研获奖奖励统一登记时间,逾期不登记者,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四十三条 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教师个人填写《湖北商贸学院教师教科研奖励登记表》,连同成果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上交各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对《湖北商贸学院教师教科研奖励登记表》进行审核、统计、汇总(支撑材料不全的不统计汇总),并将统计数据及支撑材料上交科技处。
(三)科技处在完成全校统计后,经审核并公示一周,上报校长办公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奖励标准发放相应奖金。
第四十四条 已登记的成果所有权(不含非职务)归湖北商贸学院所有,未经湖北商贸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转让或者出售等,否则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与学校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五条 教科研奖励经费应纳税的,个人依法纳税,由学校财务处代扣。
第四十六条 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者,追回发放的奖励,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凡此前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科技处。
(2020年10月22日,湖北商贸教〔2020〕36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