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重修是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下重要的教学环节,为进一步规范重修课程的教学管理,保证重修课程质量,促进学生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修读课程,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商贸学院考试工作管理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重修的定义、范围及时间
(一)课程重修的定义
重修是指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的课程在考核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的情况下,通过办理选课注册,重新修读、考核该门课程,以获得课程学分。
(二)课程重修的范围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所修读的课程不及格,课程考试旷考、作弊或者被取消考试资格等,应实行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但学生不得重修已及格的课程。
(三)课程重修的时间
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在2年内进行重修,并在第八学期前完成所有课程的重修和考核。
第二章 课程重修的方式
第二条 课程重修分线下重修和线上重修两种方式。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选择线上课程重修方式:
学生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以线上方式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凡课程重修时间与其正常教学计划安排的应修课程教学时间有冲突的。
第四条 通识课程重修按《湖北商贸学院通识教育网络课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 线下重修采取插班重修和组班重修的方式。
(一)重修学生人数达到30人(含)的课程采取组班重修。原则上由开课学院(部)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组班重修教学,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者假期期间。组班重修的课程应突出课程的重点、难点,强化核心知识、基本要求和课后练习。课堂教学的学时为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学时的2/3,课后练习时间为1/3。
(二)重修学生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采取插班重修。若学生重修课程与其正常教学计划安排的应修课程教学时间不冲突及教室、实验室容量允许的情况下,可编入本专业下届或者其他专业同类课程(与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相同或者高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班级,进行课程重修和考核。
第六条 学生第七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第八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重考,对成绩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学校不再单独安排重修考试。
第七条 学生届满毕业时,仍有课程不合格的(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课程),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若符合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结业,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若重修成绩及格,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重修课程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时,学生可以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由开课学院指定相近课程替代不再开设的课程,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重修课程教学组织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课程重修的教学工作,对开课质量及学生重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和反馈。
第十条 监察督导处负责监督线上线下课程重修的教学实施过程。
第十一条 开课学院负责落实课程重修的教学任务,分类组织重修,对需要组班重修的课程制定重修课程教学计划,选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开展课堂教学评估,严格课程考核,切实保障重修课程的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协调和处理学生课程重修的相关事宜,按照教务处通知要求,组织学生重修,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情况,指导学生科学合理的选择重修课程和重修方式,加强学生课程重修的管理,检查到课情况,跟踪学习状态,掌握思想动态,鼓励与帮扶并重,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信心和自觉性。
第十三条 授课教师应重视重修课程教学工作。对插班重修的学生,要注意掌握出勤情况,加强辅导答疑和作业检查,及时反馈信息;对组班重修的课程,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针对重修学生的特点,科学设计教学内容,合理采用教学方法,突出重点,强化难点,加强课堂练习和课后练习强化教学过程管理,严格课堂纪律,合理设计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法,及时总结教学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及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学生要根据学校课程重修教学计划的安排并结合自身学习能力和学习情况,有计划地选择重修课程和重修方式,按照学校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重修手续;已获得重修资格的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重修学习和考核。没有取得重修资格的学生或者无故旷课或者请假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应重修课程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重修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开课部门,填写《湖北商贸学院取消学生考试资格审批表》经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四章 重修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已获取重修考试资格的学生应按规定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重修考试工作按《湖北商贸学院考试工作管理细则》实施。
第十七条 重修课程的考试若与本人其他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重修课程考试优先,冲突课程可申请缓考,办理缓考手续。学生可填写《湖北商贸学院缓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批办理缓考手续,并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教务处组织的缓考考试,成绩按实际情况计入成绩单。
第十八条 重修课程考核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按60分计入成绩单,并作“重修”标注。不及格的课程未经过重修或者重修仍不及格,成绩单上按实记载,不予删除。重修成绩纳入修读学期GPA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在籍本科生,普通全日制专科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20级开始实施,其他年级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0年10月7日,湖北商贸教〔2020〕35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