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校教学研究水平和立项课题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教学改革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本,面向国家需求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发展的要求,结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趋势与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坚持教育理论与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实践相结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重在解决教学实践问题,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研究立项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教学研究项目,其中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分为重点研究项目和一般研究项目,校级重点教学研究立项是申报更高一级教学研究立项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由主管教学校长领导,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日常组织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的指导、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项目计划的调整、结题验收及协助教研经费管理等工作;各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本单位承担的教研项目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教学研究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职教职工,主要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划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校级教学研究立项工作每年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组织一次,基于“应用型大学”的办学定位,围绕学校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内容进行立项,每年侧重有所不同。省级和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申请立项,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而定。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应紧跟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强调改革实践。申请项目的研究思路和目标应明确,研究方法得当,研究成果应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第八条 教务处下发教学研究立项申报通知后,项目申请人应自行选题并准备申请材料,材料格式和具体要求以当年文件要求为准。教学研究项目可以个人申报,亦可以课题组集体申报,但总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九条 项目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初审、推荐并签署意见,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便做好后续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单位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至学校教务处。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对校级项目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后,提请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遴选,将评审结果审批后予以公布,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立项发文,立项材料在教务处留档备案。
第十一条 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的评审立项视上级部门具体安排而定,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遴选,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上报。
第十二条 教学研究项目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同级新的教学研究项目。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新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编号,建立档案留存,作为考核、奖励、职称(职务)评聘的有效业绩。
第十四条 教学研究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应按研究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项目进行中若要对研究计划、主要成员等作重大调整、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各成员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若更换项目负责人,应由学院或者相关单位协调处理,报教务处批准,若无法确定项目负责人,则由教务处撤销该项目并追回相关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对批准设立的教学研究项目给予适当资助,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审定,国家级、省级配套经费按有关立项部门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教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分三次发放,立项时先划拨总数的50%作为启动经费,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再划拨经费总数的25%,项目结题验收后划拨剩下全部经费。
第十八条 教学研究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相关资料、设备、打印复印、考察调研、会议差旅等费用开支。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及设备等,均应妥善保管,属于学校固定资产,使用权归属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应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经费用途及开支额度进行经费使用,严禁挪作他用,违者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按项目类别约定的经费额度及使用范围进行管理,教务处协同监督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项目计划、组织人员未落实或者下阶段研究内容不明确、意义不大、措施不力等行为,教务处将暂停划拨后续经费,甚至取消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使用经费报销凭证经教务处审核后,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报销办理,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有关教学单位自筹经费、自选项目,围绕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应督促、协调和检查各教学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确保项目完成的质量。教务处和各相关单位应对在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考察研究任务的完成进度等,并通报检查结果,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或者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如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对无故不按时完成研究任务或者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学校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己拔经费的剩余部分,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教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五条 教学研究项目完成后,应按要求进行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校级项目的结题工作由教务处负责,项目负责人按要求上交结题申请材料,教务处根据项目结题申请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结题评审、鉴定验收,通过后颁发结题证书,并办理结题手续。国家级和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结题按照有关立项部门的结题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评审、验收及管理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一般为经费总额的5%。申报上级奖励的重大教研成果的评审费由学校另行开支。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期结题或者结题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写出书面说明和延期结题方案(不超过半年),学院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备案。延期后仍没有完成或者结题不合格,校内通报并撤消立项,负责人2年内不得主持新的教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结题评审书、项目研究报告、项目成果材料等送交教务处归档,作为考核、奖励、职称(职务)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教研成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研究成果的登记和年度统计,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教研成果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将视情况对教学研究项目成果突出的进行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12月31日,湖北商贸教〔2019〕58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