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方案,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本科生学位论文质量,杜绝抄袭、剽窃、造假、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不断提高我校本科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湖北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等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 论文检测对象与程序
第三条 所有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论文均应接受检测。每位学生有两次免费检测机会。
第四条 学生通过在“中国知网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中的检测模块,提交论文检测稿,由导师审阅通过后可进行相似性检测。检测合格者,方可进入论文评审和答辩环节。
第五条 每学年学校对所有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最后稿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抽取5%的学生论文,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第三章 论文检测结果与处理
第六条 学位论文复检文字相似重合百分比<25%,校内互检率<30%者,视为检测通过。
第七条 学位论文检测文字相似比≥25%且<50%者,视为未通过检测,应由学生和指导教师商定修改方案,经修改后一周内申请复检。
第八条 学位论文检测文字重合百分比≥50%,学位申请延期三个月,且论文不得参加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申请人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九条 抽取5%的学生论文,若有超过一半委员会成员的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并将结果反馈学院、指导老师和学生,由指导老师督促学生整改,学位申请延期三个月,且论文不得参加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申请人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若对论文检测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请复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5名专家进行人工鉴定,对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及其类型与性质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重大问题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
第十一条 已获我校学士学位者,若复查发现学位论文撰写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按《湖北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和《湖北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论文检测仅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但不能保证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各学院及指导老师要加强管理,精心指导,督促学生论文行为的基本规范,确保学位论文的质量。
第十三条 原《湖北商贸学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湖北商贸〔2016〕113号)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12月31日,湖北商贸教〔2019〕57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