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教师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省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且有研究经费汇入学校账户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转让)等。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相关文件、各立项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贯彻尊重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通过项目合同书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凡以湖北商贸学院名义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如委托方或者科研合同中有明确要求,按要求规范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明晰”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二级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横向项目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监管责任。各学院要根据专业或者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学校科技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审核研项目合同;审核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经费用款进度计划;监管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过程、结题验收;负责技术合同登记、协助办理免征增值税减免申报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到账通知、经费划拨、票据管理、相关税费代扣代缴。
第八条 学校资产处负责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科研场地的调配工作;负责捐赠的固定资产登记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
1.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均由科技处统一管理。以技术合同(协议)为立项依据。签订技术合同采用统一的技术合同书,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样式原则上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监制的合同示范样本(见附件),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各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项目名称、研究目标、研究计划、完成时间、知识产权归属及收益分配、经费等。
2.技术合同签订前,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初步洽谈,提出合同书初稿,并填写《湖北商贸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附件1),合同书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初步审核同意后,交学校科技处和校办审核,填写正式合同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未在学校科技处登记的项目不作为提职晋级、考核的依据。
3.合同文本原则上一式五份,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属学院(部门)、项目委托方、科技处、校办各执一份。如需办理免税手续的,则需要七份合同原件。
4.合同(协议)生效后,学校科技处根据所签订合同(协议)正本列入学校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条 项目过程管理
1.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合同(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切实履行合同(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和任务,按照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研究内容和工作进度,认真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2.合同(协议)需要变更、解除或者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和鉴定
1.项目按合同(协议)要求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验收证明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者技术报告)提交科技处,并填写《湖北商贸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附件2),在3个月内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2.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合同(协议)、技术档案、中期评估、结题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备份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3.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失败或者没有达到技术合同约定条款的,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协商处理,学校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财务处依据项目核算经费收支情况,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各项费用支出比例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费、外拨经费和其他业务费。
(一)科研业务费
1.办公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费、邮寄费、电话费,购置办公用品、文具费用,以及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用等。
2.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以及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租车费,不能用于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等)。
3.资料费:科研项目研究中需要支付的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书籍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印刷费及查新费等。
4.学术交流费:指项目组成员组织或者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或者学术活动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5.评审验收鉴定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及项目完成后,上级或者项目来源单位进行的阶段评估与检查、论证、验收、鉴定发生的费用。
6.业务接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接待的各种支出,包括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考察费、餐饮费等。(业务接待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
7.人员费:指项目组成员的津贴、酬金,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用研究人员或者研究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生活补助,以及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劳务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不超过50%) 。
8.新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中必须引进成套设备时发生的技术培训费,以及项目组成员短期技术培训的费用。
9.数据采集费:在项目研究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0.其他:除上述费用外,科研过程中所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直接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进行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三)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现有仪器设备的改造升级费,为委托单位代购或者研制组装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测试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
(五)外协经费:指项目在研究中存在难题或者难点,本单位不具备解决的技术能力或者条件,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所发生的费用。
(六)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及办公场所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七)管理费:指学校支持科研项目的研究而支出的人员、资源、发票税额等相关费用。管理费提取比例为到账经费的3%(发票税额由项目组承担)。
(八)间接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学校和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其他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第十五条 科研团队或者个人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固定资产归科研团队或者个人所有,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科研合同约定处理。固定资产的采购由科研团队或者个人自行组织。鼓励科研团队或者个人在结题验收后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若委托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科研团队或者个人自主使用。鼓励科研团队或者个人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 研发失败或者终止,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合同委托方未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2、合同委托方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由学校组织第三方对相关支出内容进行审核。第三方认定为合同规定的科研项目支出或者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委托方;第三方认定与科研无关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归还给学校,学校再归还委托方。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报销
1.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报销时科技处出具单据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除提供合法有效票据(人员费除外)外,必要时还应提供支出明细、合同(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各项费用的支付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应依法纳税,原则上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2.横向科研经费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领导审批,科技处审核后,交学校财务处走审批流程。
3.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评审费等没有正式收据的费用,在项目批准预算范围内,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收款人签名、科技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校内人员劳务费发放须提供姓名、工号(或者学号)、银行卡号、费用额度;校外劳务人员的劳务酬金发放须提供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开户行、银行卡号、费用额度。项目负责人对人员资格、标准、姓名和身份证号的真实性等负责,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假冒领科研劳务费。
4.学校按横向科研项目到账总经费的10%预留项目经费,在项目结题(结项)、项目负责人上交相关档案后,再行发放。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利,不得开支礼品、烟酒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
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不得换开发票或者取得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学校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外协经费划拨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财务处提供双方或者多方委托协议、对方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证和其它必要的资料,经学校审核后办理划拨手续。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者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执行(实施)或者经费使用存在弄虚作假、偷逃税费等行为的研发团队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学校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失败或者终止,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科研团队,学校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2022年1月11日,湖北商贸教〔2022〕3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