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激励学生的敬业创新精神、增强学生的劳动感和社会责任感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实习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习类型与形式
第二条 实习教学工作由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包括认知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三条 实习类型
(一)认知实习是指使学生对未来工作情景有所了解,获得某些感性认识,增进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为学习专业课作准备而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参观等活动。认知实习一般安排在低年级,且安排在学习主要专业课之前;
(二)专业实习是指结合专业课程教学的一种实践性教学形式,是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在完成本专业主要基础课程或者部分专业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就近安排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岗位,阶段性地学习专业生产流程、知识和技能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一般有生产实习、教育实习等形式;
(三)生产实习是指学生在生产现场以工人、技术员、管理员等身份,直接参与生产过程,使专业知识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形式;
(四)毕业实习是指学生根据毕业论文(设计)内容,通过在实际工作岗位上独立进行业务工作,具体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感受实际工作条件,提高适应实际工作的能力,巩固所学知识,扩大知识范围。
第四条 实习形式
实习教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集中实习是指由学院统一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实习单位进行为期数周的专业实践实习。分散实习也叫自主实习,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就业趋向自主选择实习单位,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章 实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实习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对全校实习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实习教学工作相关规定;
(二)审核各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和实习经费等;
(三)会同有关学院组织专家深入实习现场,调查实习教学情况,协助解决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实习教学工作专项评估,检查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及实习质量,适时开展经验交流会。
第七条 学院具体负责实习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学院实习教学工作;
(二)组织编写实习教学大纲,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教学计划,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
(三)联系、选择实习教学场所,落实实习任务;
(四)选派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与学生比例一般按1:15~20左右配备;
(五)按实际计划组织实施教学,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及思想、安全、纪律教育,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的问题与突发事件;
(六)负责检查各专业实习教学工作落实情况及实习质量,确保实习经费使用真实、合理、规范;
(七)负责对指导教师进行工作考核,审核学生实习成绩,做好实践教学台帐;
(八)做好本学院实习教学文件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
第四章 实习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学院组织专业负责人或者教研室负责人,依据《湖北商贸学院实习大纲编写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修订)实习教学大纲,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实习的类型、实习目的与要求,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时间与安排、实习方式与指导方法、实习报告的要求、实习考核与评价方式,实习教学指导书和主要参考资料等。
第九条 制定实习教学计划或者方案。一般由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实习前,实习指导教师应提前深入实习单位、实训场地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制订科学可行的实习计划,报学院审批。
第十条 落实实习场所。安排实习场所首先应满足实习教学任务的需要,保证实习教学的效果和质量;其次,应遵循就近、节约和相对稳定等原则。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实习教学基地或者产学研基地的建设,以保证实习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选派实习教学指导教师。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工作。实习指导教师应是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且熟悉实习场所情况的教师。
第十二条 审批备案。实习教学工作开始前,各学院应将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计划或者方案、实习经费预算及实习学生名单等资料于实习开始前2周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实习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实习前召开动员大会,明确指导教师职责、学生实习任务、考核方式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确保安全;
(二)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处理实习中各类问题,及时向学院报告实习进展情况;指导学生规范撰写实习报告并批阅,考核评定实习成绩;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工作总结;
(三)实习学生须按教学计划规定,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服从指导老师的管理和安排,认真记载实习期间各项工作内容,积极按实习计划完成实习任务。实习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实习资料,撰写实习报告和实习心得,参加实习考核和总结、交流活动;
(四)实习教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如学生确有需要进行自主实习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商贸学院学生分散实习申请表》,提交实习计划及实习单位的接收函,由学院审查。对实习内容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实习大纲要求,实习计划切实可行,有明确的校外实习指导人员的,方可通过审查允许学生按计划开展实习。学院应加强对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学生的管理,指派专人跟踪检查实习开展情况,要求学生定期汇报实习进展;
(五)实习结束后,学院应及时组织指导教师、学生认真总结、交流,开展实习考核。应在两周内以学院为单位将有关实习材料存档;
(六)教务处将视具体情况组织对学院实习教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章 实习考核与归档
第十四条 实习教学考核形式依据实习大纲执行,采用百分制。考核方式可多样化,如实习(生产)报告、笔试、实习答辩、现场操作、设计、完成作业等。学生按照实习教学计划完成各类实习教学任务,经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重修。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实习教学的档案管理,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日志、实习成绩鉴定表、实习质量分析、实习报告及实习总结、分散实习申请表(有则存)等相关材料应规范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习教学经费使用按学校相关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校内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学校有关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相关指导费用不得在实习经费中重复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1年12月31日,湖北商贸教〔2021〕62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