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的管理,确保项目经费合理使用,提高经费使用的效益,保证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凡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者,一经发现立即停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经费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三条 教学建设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教育部、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教学建设专项经费拨款和学校划拨的教学建设专项经费。根据其使用类别,分为以下六个方面:
1.专业建设项目经费。主要指省级重点(培育)学科、省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及新专业的建设经费。
2.课程建设项目经费。主要指各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优质课程、双语课程、公共选修课、翻转课堂建设经费等。
3.教材建设项目经费。主要指自编教材的建设和出版经费。
4.实践教学建设项目经费。主要指实验示范中心(实验室)建设经费、大学生竞赛培训基地项目经费以及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经费。
5.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主要指各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
6.其他项目经费。主要指各级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等项目建设经费。
第四条 教学建设项目经费开支类型和比例应在以下范围:
1.项目调研差旅费、与项目有关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等(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5%比例开支)。
2.办公用品费、耗材费、文印费、网络平台建设与维护费、软件购置费、文献资料的购置、检索等费用。其中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使用项目经费购买,如有特殊需要,须向学校提出申请。
3.教学研究论文版面费、相关教材出版经费。
4.项目评审、成果鉴定费用。
5.专家咨询费和项目论证费用。
6.劳务费和招待费(按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5%比例开支)。
7.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费用。
三、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教学项目建设由项目负责单位(人)严格按学校批准的建设方案执行。建设经费由项目负责单位(人)按项目建设周期、进度分年度制定分项预算,报教务处核查后,由财务处审核并提交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的划拨一般按建设类型、周期或者项目等级分次划拨。
1.专业建设项目经费一般按年拨款,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验收通过拨付30%,且不滚动转入下一年度。
2.课程建设项目,一般分三次划拨,第一批经费在项目立项时划拨40%,中期检查合格后划拨30%,结题验收后划拨30%;建设周期在两年内的项目分两次划拨,第一批经费在项目立项时划拨50%,结项验收后划拨50%。
3.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分三次划拨;一般项目或者建设周期短的项目分两次划拨。
第七条 教学建设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设立项目帐户,发放“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卡”,一项一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要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经费报销须由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和教学主管校长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财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经费卡上登记后批准报销。
第九条 因项目负责人原因(如出国、调动、重病、进修等)中止项目,其项目经费应同时停止使用;如确有需要变更,有关单位可在原项目组内另行确定一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并报学校批准后,继续完成该项目建设。更换项目负责人需由教务处、财务处对项目原负责人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办理项目经费卡变更手续。
第十条 使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购置、验收、登记、保管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对教学建设项目一般都安排年度检查或者中期检查,如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工作内容或者无故拖延实施,学校将停止其使用经费和扣拨后期经费,并视其整改情况补拨经费或者停拨经费。
第十二条 教学建设项目建设期满或者完成申报书规定的工作内容,应及时申请结项,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项手续,结清项目经费。未参加结项验收的项目,或者结项未通过限期整改期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将中止该项目,停止拨付经费,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已经颁发的各类教学建设项目管理文件中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冲突之处时,以本规定为准。
(2019年1月2日,湖北商贸教〔2019〕2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