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创业智力资源,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结合我校实施创新创业导师计划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由各行各业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组成。旨在集聚优质共享的创新创业导师资源,切实发挥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实效性,培养创新精神,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为全校学生及在孵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湖北商贸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商贸学院聘请的所有创新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类型
第五条 根据我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的要求,我校创新创业导师分为如下类型:
(一)校内导师。主要是各二级学院从事专业教学与专业实践、科学研究的人员,或者具有本专业(或者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人员。
(二)校外导师。主要是校外知名企业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功人士、风险投资人,或者具有创新创业实战指导方面经验的人士,以及有关部门、其他高校和单位中熟悉创新创业政策的专家学者、咨询机构专业人士,或者已获得创新创业培训资格的培训师。
第三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六条 聘任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和行为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和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四)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校教师。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七条 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创新创业导师由本人自荐,或者学校领导、二级学院、其他组织机构推荐,经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考察遴选,报学校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聘书。在与入驻创新创业基地企业对接工作中,企业有权选择创新创业导师,创新创业导师有权选择目标企业。双方同意后,签订协议,开展工作。
(二)每位创新创业导师聘期2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按照《湖北商贸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
(二)在创新创业学院的指导下定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讲座、沙龙或者项目咨询,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类项目。
(三)对入驻我校创新创业基地的学生创业团队,给予专业性的指导帮助,协助创业团队学生解决企业在孵化中遇到的困难。
(四)校外创新创业导师向校内的创新创业指导老师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
(五)按具体约定,校外创新创业导师主动与创新创业学院沟通被指导的学生团队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校外创新创业导师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七)保守学生创业团队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
(一)校内导师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按照《湖北商贸学院教学工作量标准及课时计酬实施方案》发放课时费。
(二)校内导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级比赛,奖励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三)校内导师每年末接受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考核,按照导师总人数的20%评选出本年度优秀创新创业指导老师,给予特别奖励。
(四)校内导师每年优先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教育培训。
(五)校外导师受邀到学校讲授创新创业教育相关课程或者开设相关讲座时,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六)参与湖北商贸学院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器的项目路演以及创新创业学院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
(七)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校外导师及其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八)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导师,按指导的项目类型、项目数量、质量及项目获奖情况分别给予宣传表扬、技术及资金入股等奖励。
(九)利用高校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五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十条 项目指导。参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实践)计划项目和各类学科竞赛。
第十一条 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创新创业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课程引进。开设创新创业相关课程。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为入孵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的方式。
(一)创业咨询。企业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与导师一对一的交流方式,达到请教、咨询的目的。
(二)专题诊断。企业较为复杂的问题,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组专题研讨、诊断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
(三)一对一辅导。企业若需要一个相对固定的导师在一段时间内就专项问题进行请教与辅导,需与相应的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双方达成一致后,可采取由企业与创新创业导师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对企业进行深度辅导。
(四)以上三类咨询由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负责对活动情况及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并按规定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受聘导师应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与指导。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违反(不再满足)本管理办法聘任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湖北商贸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三)以湖北商贸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湖北商贸学院形象的;
(四)泄漏企业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现行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2018年11月20日,湖北商贸〔2018〕62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