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意义
第二条 建设一批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优秀教学团队,对于建立健全教学团队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学科专业负责人与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大力推进高质量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建设优秀教学团队有利于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加强学科专业的交叉融合;有利于形成教师队伍的团队合力与整体优势,系统推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教学改革经验的交流共享,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教育质量内涵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评选是手段,建设是目的。通过评选工作,促进一大批优秀教学团队的涌现,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建设重点
第四条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与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我校将重点遴选建设一批教学质量高、群体结构优、团队效益好的校级优秀教学团队,并在此基础上培育具有一定影响的省级、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
第五条 学校将重点支持优秀教学团队开展教研教改,建设“金专”“金课”、编辑出版教材、推广教学成果、培养青年教师等工作。通过运转高效的团队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校级优秀教学团队从已经完成建设周期且验收合格的校级教学团队中遴选产生。
第七条 优秀教学团队应紧密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培养特色,以课程群为基本建设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结构优化。团队在长期人才培养实践中形成,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成员相对稳定,建设目标明确,合作氛围浓厚,队伍学历、职称、学缘、年龄结构合理,有行业企业专家参与,中青年教师培养成效显著。团队教师梯队合理,任务分工明确,整体教学水平高,学生评价优秀,近两年教学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者“良好”。
(二)整体素质较高。团队成员具有高尚的师德风范和优良的专业素质,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勇于开拓创新,爱岗敬业,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整体优势突显。团队重视课程系统化、全方位建设,成效显著,有长期稳定的主讲课程,并有计划培育和建设新课程,以团队形式编写教材至少1部。团队成员无任何教学事故和学术不端行为,从未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者行为。
(三)带头人能力强。团队带头人原则上应为本校该专业的骨干教师,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管理领导能力。德高望重,造诣深厚,凝聚力强,坚持教学一线,教学水平较高,在师生中有较好的口碑。长期致力于团队建设,注重提升团队教学科研整体实力,能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领导和带头作用。教学效果优良,曾主持过教学改革项目或者获得过教学成果奖励,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教研论文。
(四)教学成绩显著。教学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及时跟踪产业行业发展与学科专业前沿,与时俱进,更新教学内容,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养模式。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研究性教学和信息化教学。注重培养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与实践创新能力。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健全,教学效果好。
(五)教研成果丰富。结合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深入研究创新人才培养与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要求,以理论指导实践,将教研成果应用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教育创新。团队成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并完成过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
(六)注重科研。团队重视科学研究,科研成果丰富,能将科研与教学有机结合,效果突出。
(七)教材建设到位。高度重视教材建设,能够及时反映国内外课程建设与学科专业发展最新成果,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同时,教材评价选用机制规范,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教材建设有较好成效,积极进行教材校本化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参编或者独立出版过有较高质量的教材,或者有比较详细的教材编写计划和出版计划。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评选工作每年春季学期组织一次,每次评选出3~5个校级优秀教学团队。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实施。
第九条 评审通过后授予“校级优秀教学团队”称号,并颁发证书。荣誉称号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依照本评选办法再次进行申报。
第十条 学校将从校级优秀教学团队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或者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的申报。
第十一条 学校对校级优秀教学团队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奖励,用于团队建设。学校对团队成员在进修培训、岗位聘任、职称评聘、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经过综合评选,在师生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向学校择优推荐优秀教学团队。
第十三条 学校将按照择优遴选、重在建设、有利示范的原则,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候选团队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报校务会审定之后,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划拨建设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10月24日,湖北商贸教〔2019〕25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