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科学研究或者工程设计基本方法,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培养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实践环节,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本科各专业学生必须参加。
第二条 为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答辩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安排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原则上从第七学期开始。各学院应在第七学期完成论文(设计)选题、开题工作,并开始指导学生撰写论文。
第四条 学生在论文答辩前集中用于论文(设计)撰写的时间不得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学院、专业(教研室)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并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导文件和指示精神;
(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
(三)负责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各学院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协调校内有关部门,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证;
(四)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及评分等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和检查;
(五)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考核、总结、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教学督导室负责对各学院的毕业论文(设计)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教务处对毕业论文(设计)的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等教学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二)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质量常规检查,督导各学院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学院应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主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学院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规定,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制订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大纲,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二)组织毕业论文(设计)征题、审题及选题开题工作,对指导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定期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展和质量,做好各环节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督促指导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成立学院答辩委员会,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及评分工作,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参加有关奖项评审工作;
(四)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五)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专业(教研室)应认真组织与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
(二)组织教师选择并论证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报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
(三)确定指导教师,为指导教师和学生提供必要条件;
(四)检查、督促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指导与管理,把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五)组织安排好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抽查、答辩资格审查、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了解本专业领域研究现状的校内外专业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初级职称人员一般不单独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可协助指导教师工作。初级职称人员协助指导的课酬计算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在论文选题、文献查阅、研究设计、实验观察、数据处理、结果分析、论文(设计)撰写等方面要对学生切实加以指导,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努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严谨和勇于创新的科学作风,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及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认真开展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严格要求和管理学生;
(二)论证并拟订选题,制订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对所指导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提供基本条件及数据、具体要求、完成期限等;
(三)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及开题报告,并及时予以评阅;
(四)定期检查、答疑和质疑,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和质量,及时给予指导;
(五)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绘制设计图纸;
(六)评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写出学术评语并评定成绩;
(七)负责所指导学生的答辩资格审查,及时向答辩委员会报告学生毕业论文课题的任务、要求、完成质量、应用价值以及创新性、有争议的问题等;
(八)根据学院安排担任其它学生的论文评阅教师,参加答辩工作。
第十二条 为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每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数量应视教学能力适当分配,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数量不得超过8人。
第十三条 在校外单位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可聘请所在单位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研究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同时学院必须为其指定一名校内指导教师,共同承担对该学生的指导及管理工作,校内指导教师为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责任人。校外指导教师学院遴选后,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核,人事处备案。做好过程管理和工作量记载,答辩工作结束后将指导费用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指导教师应坚守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对学生的指导每人每两周不得少于1次。确因工作需要出差时,必须经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并委派相当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工作。
第五章 学生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学生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认真负责、勤于实践,保质保量地完成指导教师安排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
(二)虚心接受指导教师及有关专业人员的指导;
(三)遵循学术道德准则,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严格遵守纪律,在指导教师指定的地点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因事、因病离岗,应事先向指导教师和辅导员请假;
(五)在实验实习过程中,应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则,节约材料、节约水电;
(六)毕业论文(设计)成果、资料应及时交指导教师审阅、存档。
第六章 选题
第十六条 科学、恰当的选题是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关键,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选题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体现专业综合训练要求,选题应有一定的难度,且工作量饱满,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
(二)选题应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优先选择结合科研、生产、实验室建设和社会实践等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课题,有利于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三)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的论文(设计)比例应不低于选题总量的50%;
(四)选题应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在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学生有所创新。
第十七条 选题实行征题审题制度,其确定应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指导教师结合教学工作实际、科研课题及社会需求,初步提出论文(设计)候选课题,所在专业(教研室)就候选课题来源、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及所具备的条件等方面进行审题,报学院审查通过后确定为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供学生选择。鼓励学生结合自己科研创新项目和兴趣特长,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自主设计选题,但需报学院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选题分配采取“师生互选,学院调整”的方式进行,由学院公布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在指定时间内师生双向选择,学院根据教师指导量进行适当调整,最终确定每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报教务处备案。选题和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一生一题,确需一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课题,须主管院长批准,并应明确每个学生独立的工作内容,且工作量饱满,综合训练达到教学大纲要求,并独立撰写论文。
第七章 评阅、答辩及评分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及评分工作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经指导教师审阅、评阅教师评阅、答辩小组成员审阅、答辩评分、综合成绩评定及复议等最终确定学生论文成绩。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学院领导和校内外专家5-7人成立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各1人。
答辩委员会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确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成员;审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评语;完成毕业答辩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学生专业、选题方向等因素,分设若干个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具体实施学生论文的答辩工作。答辩小组成员不低于3人,设组长1人、秘书1人。答辩小组由本专业的教师或者校内外与专业相关人员组成,校内教师中级以上职称应不少于2人。答辩小组组长需中级及以上职称,答辩秘书从答辩小组成员内选定。指导教师不参加所指导学生的答辩。
答辩小组主要职责:审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文件,拟订答辩提纲,组织答辩工作,对学生论文和答辩进行评价及评定成绩,做好答辩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生答辩前必须进行资格审查。答辩前两周,学生须完成规定的论文任务,并提交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任务书、开题报告、论文(设计)文本,由指导教师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答辩小组在答辩前进行复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方能参加答辩。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每个学生都应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院答辩委员会应事先公布参加答辩学生名单。凡未经答辩或者未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的论文都不给予成绩。
第二十五条 答辩未通过者,其论文综合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可申请参加二次答辩,参加二辩前至少有1个月及以上的时间修改论文。二次答辩未通过的学生,所在学院在半年后再组织一次答辩,仍未通者重修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毕业论文(设计)综合成绩记为不及格:
(一)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实际时间少于规定时间三分之二者;
(二)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规定任务者;
(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者编造数据、情报、信息者;
(四)论文查重检测重复率高于30%;
(五)试验、设计、立论或者计算方法有严重错误,论文质量未达到基本要求者,或者论文规范性未达到基本要求者;
(六)未参加答辩者。
第八章 资料管理与总结
第二十七条 答辩结束后,学生应结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及答辩小组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按照学校规范要求进行装订,并按要求提交全套资料至学院存档。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档应在学院各存放1份,被评定为优秀的,另须向学院提交1份论文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所有的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包括原始数据、试验记录、上机程序、图纸、照片、图片、音像资料、样品实物等)学生不得自行带走,由指导教师负责收回,各学院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整理归档。有关成果学生不得擅自发表,如需发表,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需要保密的毕业论文(设计),须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按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组织指导教师、专业(教研室)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学院总结报告和学生论文成绩。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要求和安排,积极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与教学管理专项评估工作,认真做好论文(设计)创新奖的评选和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11月21日,湖北商贸教〔2019〕28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