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培养一流应用型人才,构建科学有效的一流本科专业三级建设体系,结合《湖北商贸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商贸学院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申报条件
(一)专业定位明确,服务面向清晰,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
(二)近三年均正常招生,至少有一届毕业生。
(三)专业管理规范,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有序,近三年未出现重大教学事故。
(四)改革成效突出,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理念先进,教学内容更新及时,方法手段不断创新,积极开展新文科、新工科、新商科、新艺术建设,“十二五”以来专业至少获得2项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或者教学成果奖。
(五)师资队伍强大,结构合理,建有教学团队,整体素质水平较高,基层教学组织广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六)建有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并开展实质有效的合作;培养质量一流,学生获奖频次多、等级高,毕业生行业认可度高,社会整体评价好。
第四条 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申报程序
(一)学院申请推荐。各专业建设负责人组织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和信息采集表,交由学院审核。各学院按照校级一流专业建设评价指标择优推荐报送至教务处。
(二)学校评审。教务处对各上报专业进行审查后,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推荐专业进行评审(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择优遴选确定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立项建议名单并予以公示。
(三)校长办公会批准程序。公示期满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正式名单。
(四)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项目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由教务处通知。已入选省级、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专业无需申请校级评审,直接认定为校级一流本科专业。
第五条 省级、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的申报
(一)省级一流专业的推荐名单,在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中择优产生。
(二)省级一流专业的申报,按照湖北省教育厅的工作布置和相关要求,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教务处汇总学院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初评,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确定推荐专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并组织相关专业申报。
第六条 国家级一流专业的申报与推荐,由教务处在全面评估学校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省教育厅的评审结果,组织相关专业网上申报。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实施项目管理制,根据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内容统筹安排经费,采取分年动态调整,加强过程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建设实效。各申报专业需严格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填报任务书
批准立项建设的专业均须填写《湖北商贸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该任务书为专业检查与评估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专业定位及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基本教学条件及利用、专业教学、教学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等项目。
(二)编制实施方案
各专业要研究制定各自专业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专业建设指导思想、基本思路、阶段目标、成果形式、时间节点、单项工作责任人及经费开支预算;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并由专业建设负责人签订任务书。实施方案由教务处汇总整理后,报学校审批。
(三)组织项目建设
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期为3-5年。项目建设由学院统筹推进,各专业建设负责人按各自专业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项建设工作,把控时间节点和质量水平,并通过学院定期向学校上报专业建设进展。建设点所在学院应加强指导、支持和督促,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及时提出并迅速整改问题,确保建设质量。学校将进行定期检查,未达阶段建设要求且限期未予整改者,将取消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项目,并停止划拨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设经费。
第八条 省级、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建设周期、过程管理和材料填报等按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经费支持。学校设立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项建设经费,对获批的各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在建设期内按获批级别给予相应的建设经费支持,国家级50万,省级30万,校级10万。
第十条 经费预算。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获批后,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投入的建设经费标准,编制和执行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报财务处。原则上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分阶段划拨,中期检查前划拨 50%,中期检查合格后划拨余款的30%,剩余20%在认定合格后划拨。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建设经费预算经学校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下拨给相关学院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各专业建设负责人对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监督,定期检查,严禁挪用。经费使用范围主要有:
(一)专业建设调研、论证等业务费支出;
(二)专业建设相关培训费、会务费、差旅费,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15%;
(三)专业评估相关费用,主要用于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等,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20%;
(四)专业建设规划、培养方案、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编印等费用;
(五)购置或者更新专业软件、升级实验室硬件等专业资源条件建设。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考核以“总体设计、分年实施、分年达标、分年考核”为模式,采用年度阶段性考核和验收认定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形式,以建设成果为重点考核内容,切实保障专业建设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阶段性考核。学校每年组织年度阶段性考核,各专业建设点负责人于12月初按要求提交年度建设自查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及下年度经费预算,经学院审核、院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组依据建设任务书和专业建设实施方案,对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及专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校领导小组。
阶段性考核结果是调整项目资金支持额度和其他任务配置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进展缓慢、建设实效有限、经费开支违规的建设点,及时约谈第一责任人,责令整改并酌减资金支持额度,同时追究专业所在学院领导班子的责任。对实施消极、工作迟滞或者出现重大问题、经整改仍无改善的专业建设点则中止项目建设,并禁止其在下一年度申请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项目。
凡出现以下情形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中止项目等处理:擅自调整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内容的;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的;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建设经费的;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四条 验收认定考核。项目建设期满,学校组织验收认定考核,考核通过的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确定为校级一流本科专业;考核未通过的,可延期1年申请结项,1年后仍未通过考核的,取消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省级、国家级一流专业由相应主管部门认定,通过认定的专业,学校按照学院目标责任制考核规定,给予学院相应的绩效奖励。
校级一流专业在建设期内获批省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立项,视为校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考核验收合格;省级一流专业在建设期内获批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立项,视为省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考核验收合格,学校将按升级后的建设点补充拨付建设经费差额,专业建设点负责人需重新提交升级版的任务书和实施方案。专业建设点在建设期内通过权威专业认证的,视为考核验收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1年11月22日,湖北商贸教〔2021〕51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