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学校所办专业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不断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规范专业设置与管理,促进专业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坚持“稳定办学规模、优化学科结构、强化专业集群、提升内涵发展”的基本方针,构建结构合理、特色突出、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
第三条 按照“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的办学目标,坚持地方性、应用型、有特色的办学定位,以“新商科、新工科、新文科”要求为引领,强化内涵建设,实现学科专业相互促进,互相支撑,实现专业设置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发展规划要求。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包括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和撤销专业,专业设置与调整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和流程执行。
第五条 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新增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符合学校长远发展目标;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有利于形成学科专业群;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有利于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五)有科学、完整、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六)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所必需的专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
(七)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 专业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预警与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轻重程度予以专业预警、隔年招生、停止招生直至专业撤销:
(一)所办专业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或者行业发展变化;
(二)形势发展,所办专业已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或者发展战略;
(三)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出现严重退步或者出现重大缺陷;
(四)生源质量、就业质量倒退明显,社会认可度低;
(五)专业评估不合格且整改仍不合格;
(六)专业同质化现象严重;
(七)连续五年不招生。
第七条 停招专业申请恢复招生须提交专业自评报告和恢复招生申请。
第八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由学院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前期的调研与论证资料,申报书应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的要求和内容。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现有专业布局、申报专业设置条件等情况,对学校设置与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
第十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校务会)对学校设置与调整的专业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评估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和校级专业评估工作,积极参加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专门机构组织的专业评估(认证)。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3年3月16日,湖北商贸教〔2023〕11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