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进一步规范各项教学活动,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促进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及分类分级
(一)教学事故的概念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学校任课教师、教学管理和辅助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直接或者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件或者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
依照教学事故的属性,分为教学过程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
1.教学过程类:教学过程类的教学事故涉及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其责任主体为各教学单位及其课程主讲教师、实践环节指导教师、考试监考教师等。
2.教学管理类:教学管理类的教学事故涉及学校、学院(中心)、教学辅助部门的所有教学管理活动,其责任主体为校院两级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3.教学保障类:教学保障类的教学事故涉及教材组织、教学信息化设备运行、后勤服务(教室管理、水电供应、清洁卫生)以及教学辅助物资(如实验耗材、黑板、粉笔、黑板擦)等方面的保障,其责任主体为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和后勤服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三)教学事故的分级
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影响后果,教学事故分I、II、III级教学事故。
I级教学事故为重大教学事故;II级教学事故为较大教学事故;III级教学事故为一般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的分类分级,依据本办法附件1《湖北商贸学院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规则》确定。
(四)重复出现教学事故的级别认定
同一人员、同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二次及以上III级教学事故者,视为II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II级教学事故处理;累计发生二次及以上II级教学事故者,视为I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I级教学事故处理。
同一人员、同一年度内,累计发生二次及以上I级教学事故者,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二、教学事故的信息收集
(一)教学督导室通过教学督导员、学生教学信息员、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听课、调查等方式获取信息。
(二)各学院(中心)、各教学管理(教辅)及相关服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发现教学事故,除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外,还应主动、及时报告教学督导室,不得隐瞒事故和包庇责任人。
(三)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所属单位领导和教学督导室报告。
(四)教学督导室全方位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对教学事故的举报。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教务处、教学督导室负责人组成教学事故调查和认定小组,按以下程序处理教学事故。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督导室在2个工作日内查实基本情况,并向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送达《教学事故查处登记表》(附件2)。
(二)责任人所属单位收到《教学事故查处登记表》后,应立即调查了解情况,约谈教学事故责任人,责任人应对教学事故作出必要的书面陈述。
(三)责任人所属单位在收到《教学事故查处登记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依据调查结果,提出书面认定意见并送达教学督导室。
(四)教学事故调查和认定小组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作出认定,认定意见及附件材料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教学督导室将校领导审批的处理意见通知责任人所属单位,所属单位于当日将事故处理结果告知事故责任人。若责任人对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处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六)监察处依据复议申请,经调查、复议后,将复议意见报请校领导批复。校领导批复的意见为最终认定意见。
四、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凡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予以通报。
(二)按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III级教学事故,一次性处以罚金300元;
II级教学事故,一次性处以罚金500元;
I级教学事故,一次性处以罚金800元。
(三)学校将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聘用的重要考核因素,综合考评。
(四)因教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因教学事故而触犯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线下和线上教学活动中所发生的教学事故的认定。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北商贸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湖北商贸〔2019〕26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
(2022年4月25日,湖北商贸教〔2022〕25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