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助力课程思政建设和新工科、新农科、新医科、新文科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创新发展,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重视教学、研究教学和改革教学,促使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学校定期开展“青年教师授课竞赛”和“教师教学创新大赛”活动。为使竞赛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授课竞赛是学校针对35岁(含)以下教师组织开展的有关教学基本技能的比拼;教师教学创新大赛是由学校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指导、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办的“全国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组织的校级选拔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学校教学竞赛委员会,研究决定竞赛活动中的有关事宜。青年教师授课竞赛由教务处组织,教师教学创新大赛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
第四条 各学院(中心)成立院级教师教学竞赛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师竞赛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教师教学竞赛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决赛评审和省赛推荐工作。各学院(中心)聘请有关教师组成学院教师教学竞赛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5人,负责预赛评审工作。
第三章 参赛对象
第六条 参赛教师遵纪守法,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不存在师德师风、学术不端等问题,三年内无教学事故。
第七条 我校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原则上都应参加青年教师授课竞赛。以往参加教学竞赛曾获奖的教师可再次申报参赛,但所参赛的课程不得重复。
第八条 教学创新大赛的参赛教师,报名参赛的课程一般应是近五年内讲授3轮及以上的本科课程。具体要求以牵头组织单位当年发布的赛事通知为准。
第四章 竞赛时间
第九条 青年教师授课竞赛每两年举行一次,一般在春季学期举行。竞赛分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预赛由各学院(中心)负责实施,决赛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学创新大赛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秋季学期末举行。大赛分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预赛由各学院(中心)负责实施,决赛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章 竞赛程序
第十一条 下达各学院(中心)推荐入围决赛指标。学校根据各学院(中心)的师资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并虑及学科、专业的性质和学科、专业之间的平衡,确定各学院(中心)的推荐指标。竞赛年度的推荐入围决赛指标由赛事组织单位根据学校要求下达。
第十二条 预赛。预赛由各学院(中心)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自行组织开展,并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入围决赛指标,确定入围决赛的选手名单并报校竞赛工作组。
第十三条 决赛。校竞赛工作组制定决赛计划日程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决赛可包括教学文件准备、课堂教学、教学成果汇报、评委点评等环节,由竞赛评审委员会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评分。校竞赛工作组织单位根据决赛阶段选手的得分拟定获奖人员和获奖等级的建议名单,报竞赛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公布获奖名单。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教学竞赛奖项设置分四个等级,分别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胜奖。各等级获奖人数根据当年参赛人数和教学比赛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学校对获奖教师予以公开表彰和奖励。其获奖情况记入该教师的业务档案。各学院(中心)也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竞赛结果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设立竞赛优秀组织奖,以鼓励和表彰竞赛组织工作较好的学院。
第十六条 教师的教学比赛结果作为今后推荐参加校内外教学类奖项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教师的教学比赛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津贴适用档次确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材料归档
第十八条 各院(部)预赛的相关材料,如预赛评分标准、预赛计划、选手成绩、入围决赛选手的名单等,应由本单位整理归档,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统一保存。教务处和教师发展中心应将学院(中心)报送的相关竞赛材料和决赛所有材料,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统一归档保存。
第八章 附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商贸学院青年教师授课竞赛实施办法(修订)》(湖北商贸〔2016〕38号)废止。
第二十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2年4月21日,湖北商贸教〔2022〕24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