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位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商贸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商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对全校学位授予和学位授权专业调整等相关工作进行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置学校、学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各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均为单数,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15~17名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品德高尚、身体健康、有参与议事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主要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以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1~2名,其中一位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一名副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担任。
担任学校行政职务的委员任期内若发生岗位变动,其委员身份自动调整。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学位办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秘书由教务处处长或者副处长兼任,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按照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设置。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5-7人组成,主席原则上应由各学院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任命。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点的增列或者调整;
(四)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做出设立或者撤销学院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五)审核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六)审定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有裁决权;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核心课程设置;
(二)审查本学院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三)审查本学院学士学位申请,做出建议授予或者建议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四)审查本学院学位授权专业点的增列或者调整,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五)检查、监督、评估所属专业的学位授予质量;
(六)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
(七)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者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院委员会会议应有2/3(含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或者决议应以不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表决,经到会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休会期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全权处理休会期间学位授予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者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者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职务变动或者调离学校;
(三)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连续2次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要形成会议简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简报或者纪要、表决票和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要进行存档。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将本学院委员会会议纪要提交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商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2022年4月21日,湖北商贸教〔2022〕23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