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青年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专业技能,建设一支既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又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师资队伍,适应我校高水平财经类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的需要,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湖北商贸学院“十四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2021-2025年)》,学校决定实施“青年教师能力提升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业、事业以及政府机关等单位(以下简称“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通过直接参与行业或者社会实践工作,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的知识和能力体系,提高学习、运用和发现知识的能力,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和创新能力,丰富教学内容和案例,提升教学和科学研究的能力与水平。
第三条 通过青年教师参加行业或者社会实践,进一步推动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面向行业和区域的产教融合和产学研合作,提升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和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选派人员的青年教师应为档案已转入学校,且与学校的劳动合同剩余服务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专职教师,年龄原则上在40岁以下。优先考虑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够推动校企密切合作,促进产教深度融合的骨干教师,或者新引进的具有博士或者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但没有经过6个月及以上工程或者社会实践经历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各教学单位结合教学工作,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有计划、分批次安排青年教师到实践单位培训。
第六条 确保重点,择优推荐。各教学单位在选派参加实践培训的青年教师时,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以及教师本人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结果等,择优推荐人选。
第七条 按需培训,学用一致。青年教师参加的实践培训项目,工作任务应与本人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相关,通过培训对个人教学科研能力提高和学科发展有益。
第八条 加强引导,注重实效。各单位要将青年教师专业实践能力提升与教师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相结合,与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相结合,与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相结合,与指导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和专业竞赛相结合,合理安排,注重实效。
第三章 具体办法及要求
第九条 实践培训期限
外出实践具体时间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和实践单位工作需要商定,在外实践能力培养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及双休天外出实践,可累计计算)。外出实践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条 实践培训主要方式
青年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培养以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实践培训项目”)方式进行,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形式主要为到实践单位实习、调研、挂职、或者从事学生实习指导、技术指导、合作研究、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培训单位的确定
实践培训项目主要依托各教学单位现有的实验实习培训基地开展。各教学单位要逐步建立一定数量的教师校外专业实践能力培训基地,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二条 实践培训项目实施步骤
1.教学单位申报。每学期末,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培训计划、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个人申报情况,确定下学期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项目和参加人员报学校。
2.确定计划项目。教务处、科技处会同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对各教学单位申报的实践培训项目进行审批,确定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项目。
3.签订培训项目书。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审批同意的实践项目计划,与实践接受单位商定实践内容,明确岗位职责、确定工作目标,签订培训项目书或者实践单位接受(邀请)函(主要内容应包括实践地点、时间、要完成的实践任务及目标要求和违约责任等)。并组织安排教师到确定的实践单位接受培训。
4.实施与验收。教师按照项目要求在实践单位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按期回学校报到并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章 待遇及政策
第十三条 工资待遇。经学校批准参加实践培训项目的青年教师,在规定的实践培训期间,按每个工作日2.5个课时折算教学工作量,工资正常发放,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正常缴纳,其它福利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费支持。青年教师实践培训期间的差旅费根据《湖北商贸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实践培训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一并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政策保障。原则上经过实践培训合格的青年教师方能指导学生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参加实践培训项目并验收合格将作为“双师型”教师选聘的必备条件。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要求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负责制定本单位教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计划、推荐人选并做好过程管理和组织考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 在教师参加实践培训期间,各教学单位应加强指导与管理,及时了解教师实践培训情况及效果。教师在实践期间难以胜任工作,不能完成实践任务的,经教学单位和学校批准可中止外出实践。除特殊情况外,凡中止外出实践者,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外出实践,且该学期考评等级不得为“优秀”。
第十八条 参加实践培训项目的青年教师要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的纪律和工作要求,定期向教学单位汇报培训情况,按期完成实践培训任务,维护学校声誉。培训结束后,需3天内返校报到。如未按时返校,按旷工处理,情形严重者,学校有权终止履行劳动合同,并追回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参训教师要注意自身安全,必要时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个人不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造成的一切伤害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青年教师实践培训结束后,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接受项目验收和考核。由所在单位根据实践单位的书面评价,青年教师个人总结及实践培训期间的工作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后报学校验收。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实践培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青年教师实践培训合格证书。
(1)专题调研报告(不少于3000字)。专题调研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实践内容、实践的收获、实践锻炼对今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帮助等。
(2)实践总结报告、考核鉴定表、实践活动日志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各教学单位、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要分别建立教师实践培训专项档案。由教学单位将教师在实践培训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包括实践单位书面评价、专题调研报告、实践总结报告、考核鉴定表、实践活动日志及在实践培训期间形成的研究成果、考核材料等)报送至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存入教师个人发展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达不到实践培训项目预期目标者,如未完成约定的培训任务或者违反实践单位的纪律规定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学校将收回培训期间的相关待遇,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2021年12月22日,湖北商贸教〔2021〕58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