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教学中心地位,持续改进教风学风,强化教学质量监控,健全教学信息反馈机制,促进教学评价的科学化和多元化,营造领导干部重视教学、教师潜心教学、管理服务教学、政策保障教学的良好氛围,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构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和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次数和主要目的
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教师、辅导员等应履行听课职责,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具体如下:
学校领导:分管教学和学工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其他校领导不少于4次,主要深入教学第一线,加强与师生的沟通,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职能部门: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监察督导处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副职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重点关注教改、教风、学风等方面,深入课堂切实了解师生需求,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严格教学管理。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主要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和服务范围,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需要,倾听师生对本部门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问题。督导专家按照《湖北商贸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履职尽责,完成听课考评,践行“既督又导”。
教学单位: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着重了解本单位任课教师在教学资料准备、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执行、教学改革与创新等方面的情况和教风学风情况,促进优质课堂建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目的在于相互学习、交流借鉴、共同进步;新进教师原则上要全程跟班听指导教师讲授一门课程,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听课次数,但不能少于16学时;新进教师首轮上课,指导教师应加强听课指导。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以便深入了解学生学情,促进优良学风建设。
二、听课对象和范围
听课对象为学校全体教师(包括外聘教师);听课范围包括列入教学计划、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开设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
三、听课要求与管理
(一)听课人员可自主随机选择听课时间和听课对象,但应注意合理分布,原则上每学期听同一教师的同一课程不超过2次(除新进教师、指导教师互听以外)。
(二)听课人员应在上课之前进入教室,每次至少听完一课时,不得随意进出教室,不得打扰正常教学。
(三)听课人员在听课过程中,须重点了解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如实填写《湖北商贸学院听课评价表》(以最新修订版为准);同时搜集并记录有关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条件)、教风、学风以及师生对本课程教学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听课前后,听课人员应主动与教师、学生交换意见,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师生反映的问题,尽量及时反馈或者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通报教务处或者相关部门,由后者及时妥善处理。
(五)在听课中若发现教学改革和创新典型案例,或者发现不宜向任课教师直接反馈的突出问题,听课人均须及时将情况反馈至教务处,由后者负责总结推广或者及时妥善处理。
(六)教学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听课记录的统计整理归档,检查核实本单位教师听课情况,教务处定期组织检查。校领导、职能部门听课人员的《课堂教学评价表》由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8周时收齐后存档。教务处每学期末需对全校听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将听课制度执行情况列入考评指标体系。
(七)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师集体观摩听课,交流教学心得,推广先进经验,提高整体教学水平。
四、其他事项
(一)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但其听课节数不得少于学校规定数。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1年4月22日,湖北商贸教〔2021〕9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