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考场管理,明确各方职责,做好诚信教育,维护考务秩序,营造良好的考风、学风、校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监考员守则
第一条监考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考场管理,确保考试工作正常、顺利进行。
第二条监考员应按规定参加监考业务培训,熟悉考场规则和违纪舞弊处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监考员应在考试前15分钟到考场办公室签到和领取考务资料,不迟到、不缺席,按规定佩戴监考牌。特殊情况应事先请假,严禁擅自找人代为监考。
第四条 开考前,监考员应认真仔细清理考场内所有与考试相关的物品。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相关考试要求写在黑板上。
第五条 考试前10分钟,监考员应组织考生凭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者身份证)依次进入考场,引导考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手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考生是否隔位就座或者坐在指定位置,对不按要求就座又不听从指挥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不发考试试卷,该生当次考试课程作旷考论。
第六条 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应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向考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学生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核查。当众将试卷袋拆封,准时发卷。
第七条 开考后,监考员应巡视考场,逐一核对考生证件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纠正或者报告考场办公室及时处理。提醒考生核对考试科目,检查试卷页数,指导考生填写信息。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字迹不清的,可当众说明。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出或者传出考场。
第八条 监考期间,监考员应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禁止入场,以缺考论处。考生开考4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离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者舞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舞弊行为,要当场记录并让其签字确认,保留舞弊物证。如实填写《考场登记表》和试卷袋上信息,对缺考、违纪、舞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
第九条 监考员应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考场秩序,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员有权制止未佩戴规定标志的人员进入考场,未经学校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第十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对考生发出明确提醒。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回收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场。填写有关表格,整理试卷袋和考务资料交考场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学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务处负责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全校通报。所有巡考人员应认真填写巡考记录。
第十二条 监考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考生入场时未提醒或者仔细检查,造成考生将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因工作失误造成答卷装订不符合要求;其他轻微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监考员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教务处、监察督导处参照《湖北商贸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者处分:迟到、早退,或者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窜考场;擅自请人代为监考;监考期间看书看报玩手机、睡觉、聚集聊天、给学生暗示答案以及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学生舞弊严重,丢失试卷等。
第二章 考生守则
第十四条 考生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迟到时,应向监考教师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该门课程以旷考论,成绩以“0”分记。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并统一交教务处备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者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
第十五条 考生在考试前10分钟凭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者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置于桌面左上角备查。考生应听从监考人员指挥,否则监考人员有权不发放试卷,当次考试以旷考论。
第十六条 考生只允许携带必需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进入考场。书包、课本、字典、资料、笔记本、讲义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相关的物品一律按指定位置集中存放。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不得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进入考场。
第十七条 开考后考场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随意走动或者进出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接卷后,考生必须在试卷指定的位置正确清晰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缺题、字迹印刷不清或者错发漏发试卷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十八条 考生答题时,应在指定的位置用黑色或者蓝色钢笔、圆珠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晰,卷面整洁。考试使用答题纸时,所有答案必须填写在答题纸上,答案写在试卷或者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 开考40分钟后,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场(英语四、六级考试按国家考试规定执行)。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喧哗,影响他人正常考试。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时,考生应停止答卷,待监考人员清点收卷后方可离场。逾时交卷或者未交卷者以违纪论处,考试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舞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试舞弊或者协同舞弊者,视情节轻重按《湖北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同时通知其家长。
第三章 巡视员守则
第二十三条 巡视员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熟悉业务,遵守纪律,敢于负责,为人表率,切实做好考试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巡视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考场巡回检查,认真指导、监督、检查考试相关规章制度和考试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巡视员应熟悉考试管理相关文件,监督考生有无违纪、作弊行为,并督促监考人员认真履职尽责。发现违纪、舞弊现象应认真核实,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予以记录,并督促有关人员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若考场发生重大问题或者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协助考场办公室妥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巡视员不得干预考场正常工作,不得庇护违规违纪人员,不得隐瞒考场事故,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 巡视员应做好相关记录,对考务工作及时提出相关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章 违纪舞弊认定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舞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试卷袋上如实记录或者写成书面材料,并由监考人员和违纪舞弊考生同时签名,或者两位监考(巡考)人员同时签名,保留舞弊证据。学生违纪、舞弊的试卷上还需注明“违纪”或者“舞弊”字样,主监考和监考教师同时签名。违纪、舞弊试卷按试卷装订顺序放入班级试卷中。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和物证及时交考场办公室处理。
第三十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舞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师在判卷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舞弊问题,要及时连同物证书面报告考务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以上记录或者反映违纪舞弊情况的材料经考场办公室核实后,由教务处处长签字确认,转交学工处按照《湖北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条例处理。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舞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应视其违纪或者舞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021年4月22日,湖北商贸教〔2021〕10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