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健全教学督导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秉承“以人为本、服务教学、求真求实、主导严督”的工作理念。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在学校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以服务于教学和教学管理为宗旨,以促进教学质量提高为目标,以教学信息收集为手段,对整个教学实践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评估,及时客观地向教学行政管理部门及教学单位反馈督导信息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专兼职督导员组成的教学督导室和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构建校院两级督导组织。
第五条 教学督导室是学校教学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紧紧围绕提高教学质量,强化质量监控,密切配合教学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独立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学校教学专职督导员主要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离退休教授、副教授组成,兼职督导员由各教学单位具有副教授职称和讲师职称的优秀教师组成,兼职督导员的工作纳入学校教学督导室统一管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教学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加强对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规范、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指导,督导青年教师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教学能力水平。
3.深入课堂听课与查课,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严重教学问题的教师进行个别约谈和指导。听课期间,尊重师生,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4.认真填写《湖北商贸学院课堂授课评价表》等相应课堂评价体系的表格,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个教师,并将听课评价结果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教学单位和教学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教师本人。
5.每两周定期向校领导、教学行政管理部门、各教学单位呈报书面综合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6.参与教学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常规教学检查、教师讲课竞赛评比、考试巡考、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检查、试卷检查等工作。
7.配合教学行政管理部门对教学单位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及方法等进行指导。
8.负责开展专兼职督导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
9.参与人事处对聘期到期、试用期结束和新进教师引进的考核工作。
10.努力办好《教学督导简报》,及时反映教学督导工作状态。
11.完成主管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条例经校务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湖北商贸〔2019〕2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条例由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
(2021年9月7日,湖北商贸教〔202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