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实践教学改革,激发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潜能,增强学生应用所学知识的实践能力,培养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科竞赛范围,主要依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以及全国或者跨省范围的部分专门机构主持或者资助的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确定。
第三条 学科竞赛参赛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学校重在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全国性的学科竞赛和省级重要学科赛事;鼓励学生跨专业混合组队,以丰富知识结构,实现优势互补;鼓励专(兼)任教师积极参与赛事指导工作,争创佳绩。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四条 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将竞赛分为三类:
A类:国际性学科竞赛与国家级重要竞赛。国际性学科竞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国家级重要竞赛是指教育部主办、团中央及相关部委主办、著名专家主导、获奖难度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全国性重要赛事。如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挑战杯”系列赛事等。
B类:影响较大的全国性赛事和湖北省教育厅主办的重大比赛。此类比赛是指相关部委、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985高校举办的的有较大影响力、水平较高的赛事。如全国大学生工业设计大赛、全国高校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等。
C类:各级各类学会和协会、民间组织举办的一般性赛事,以及企业性质的机构和团体组织的商业性竞赛(尤其是企业资助或者奖励的赛事)。如“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国际贸易竞赛、“中华会计网校杯”全国校园财会大赛等。
第五条 难以认定类别的竞赛或者新增重点资助学科竞赛项目,应以赛事组织委员会的文件为准,经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后,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条 学校资助A类、B类学科竞赛项目(见附件1),A类赛事划分国家级和省级奖项的,省级奖项按B类标准发放奖励;B类赛事划分国家级和省级奖项的,省级奖项按B类标准的50%发放奖励。C类学科竞赛项目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组织,师生志愿参与,学校不给予经费资助。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资助的学科竞赛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挑战杯”系列赛事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校团委、创新创业学院具体负责。教务处负责确认各二级学院参加的学科竞赛项目,组织宣传报道,确定承办单位,协调校内合作单位,负责内外联络,审核竞赛材料,审核竞赛经费,核准获奖等次及奖励额度,汇总资料并建档,协助参赛师生完成赛事总结与交流等。
第八条 对于需要组织和统筹安排3个以上学科专业(含3个)参与的,教务处指定相关学院(部)(以下简称为“承办单位”)在竞赛指导教师配备、参赛学生选拔、竞赛场地准备等方面予以配合;少于3个学科专业(不含3个)参与的,教务处负责协调、委托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为保证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规范管理,各承办单位做好各项赛事的财务预算,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承办单位的主管院长(主任)应为学科竞赛的负责人(以下简称为“承办单位负责人”),学科竞赛指导教师由承办单位从专(兼)任教师中选定。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参赛通知后,应及时研究并制订参赛方案,选派高水平、责任心强、热爱学科竞赛工作的教师承担竞赛的指导任务,组织落实参赛学生的辅导培训、赛前集中训练和参赛指导工作。承办单位应当为赛事提供竞赛的各项必要准备条件。指导教师原则上在当年同一竞赛项目中最多可以指导3个参赛队参赛。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准备学科竞赛时,为满足竞赛需求,可以组织校级选拔赛。校级选拔赛由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须将组织机构、参赛对象、竞赛方式、奖项设置等竞赛文件报教务处审定备案。
竞赛完成后,校内牵头单位应将参加A类、B类学科竞赛的书面总结报告、获奖证书或者竞赛成绩和其他相关资料及时报教务处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自办各类学科竞赛,由各单位负责竞赛资料的汇总和建档。自办院级学科竞赛若要提升为校级学科竞赛,需向教务处申请并提交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教务处与承办单位应做好各类学科竞赛的宣传报道,承办单位应每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交学生和指导教师获奖汇总表,以备检查。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每年竞赛预期,教务处每年负责编制一定额度的学科竞赛专项经费计划并报学校审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学科竞赛专项经费包括比赛期间的运行费用与奖励费用两部分。教务处牵头组织的A类、B类学科竞赛活动,师生参赛的运行费用及奖励费用统一从学科竞赛及实践教学环节经费(主要含赛前指导课酬)预算中支出。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经费使用应秉着节约、统筹兼顾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参赛经费凭相关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备赛期间,教师指导学生参赛的工作量按竞赛实际需要,可折合成一定学时数。学生需集体培训或者专门辅导的竞赛项目,如数模竞赛,可设置选修课程。原则上,A类竞赛按30学时、B类按16学时一次性综合计算教师指导工作量,按60元/学时额定标准补贴赛事指导小组成员。教务处核算教师指导工作量,参赛学院需提供详实的指导记录和辅导证明材料。
第六章 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资助的学科竞赛项目,学校集中保存、展示竞赛作品,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按获奖级别分别对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和获得优秀组织奖的牵头单位予以奖励。原则上,学生以团队名义出赛的,以整个团队为单位核实和发放奖金,不以团队人数核实和发放奖金。指导教师在同一类竞赛项目中指导多个参赛组(最多三个)或者多个参赛选手获得奖项,只按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累加计算。我校师生获得国家重大特别奖项或者影响较大的国际奖项,学校将专门研究,并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和学生的经济奖励按自然年度核发。获得奖励资格的指导教师,在满足其他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在年度考核、职称晋升、优秀教师评选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获得奖项的参赛学生,除获得一定奖励外,按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可获得创新创业学分(每学年核计1次);在学校组织评选奖学金、三好学生及优秀毕业生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现行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0年10月6日,湖北商贸教〔2020〕29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