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申请补办学历和学位证明书的管理,学校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证书和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毕业生。
第二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七节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申请人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学位证明书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湖北商贸学院补办学历(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三)提供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教育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查询页面截图。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蓝底2寸照片两张及同底电子照片。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身份证复印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受理补办学历(学位)证明书的工作人员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异议的,退回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终止办理。
补办毕业证明书仅限于2008年以后的毕业生;补办学位证明书仅限于2012年以后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第五条 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交由本单位负责学籍学位管理工作领导进行复审。复审无异议的,由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注“同意办理”意见。
第六条 每周三全天受理补办申请材料,申请无异议的,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第七条 补办证明书落款日期为制证日期,证明书制作完成后,按照学校用印程序审批用印。由学校现任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具名签发,盖学校印章和钢印。
第八条 补办的毕业证明书应及时在学信平台“学历证明书”栏目进行电子标注,原学历证书遗失作废。补办的学位证明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九条 本办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0年9月30日,湖北商贸教〔2020〕27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