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具体化、实践化形式,集中体现了高校的办学定位、育人思想、办学理念,它既是高校人才培养的总体实施蓝图和根本性指导文件,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内容、从事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为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实施、调整和管理,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教育部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程序
第三条 校长、党委书记是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与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以校长、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为副组长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精心设计,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分步实施、严把质量。
第四条 教务处依据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财经类民办本科高校”办学定位、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总目标和专业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指导意见,经行业企业、校内外内外专家充分研讨论证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统筹规划,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具体工作方案。分专业成立由专业负责人牵头,由院务会成员、行业企业专家、一线教师和学生(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小组,全程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的科学论证,并保留相关论证支撑材料,做好院内和院际间沟通与协调,确保高质高效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
第六条 学院应做好行业企业调研、毕业生跟踪调研和在校生学情调研,分析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企业人才需求,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及专业定位,明确本专业面向的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知识、能力、素质,形成专业人才培养调研报告。
第七条 学院结合实际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版),准确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合理构建课程体系、安排教学进程,明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教学条件保障等要求。学院组织由行业企业、校内外专家、一线教师和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论证会,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后,报送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审定通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校按程序发布执行,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学校正式发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各学院负责录入教务综合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和协调,各学院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组织执行。各学院应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每学期第8-10周,各学院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对下一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的核对和确认,经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每学期第11-12周,教务处审核各学院报送的下一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审核无误后,从教务综合网络管理系统下达教学任务。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三条 学院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总目标和专业实际,细化人才培养目标的内涵,科学、合理地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定期对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进行修订与完善。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制定(修订),原则上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性。4年左右调整一次。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凡未经批准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任务,由课程所属的教学单位承担并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个别课程进行调整(含增加课程、取消课程或者变动课程等),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办理:
调整时间:每学期第10周,在教学执行计划下达以前,提出下一学期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调整程序:学院提出教学计划调整申请报告,经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提交教务处;
审批办法: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教学计划微调申请(如课程名称、开课学期几学时学分等)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查批准后实施;凡涉及学院教学计划调整幅度较大的,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应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版)和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负责制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质量评价标准,并定期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和执行质量评价。
第十七条 教务处和学院应分别做好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材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保证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专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实施、调整和管理参见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12月31日,湖北商贸教〔2019〕56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