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全面发展需求和个性化发展,为学生提供跨学科学习的机会,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学习和成长体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辅修的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是指由学校授予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外的跨学科门类专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对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调配等。相关学院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辅修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实践落实等。
第四条 计划开设辅修专业(学位)的学院应在每年秋季学期结束前办理申报手续,由教务处汇总报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学院申请开设辅修专业(学位)应是学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专业已有两届及以上普通本科毕业生;
(二)师资及其他教学条件满足开展辅修专业教学要求;
(三)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对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了科学的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一般教学计划总学分不少于25学分;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应对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者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课程学分不少于50学分。
第六条 每年经审批同意开设的辅修专业(学位)及其招生计划,由学校于每年春季学期第10~12周左右予以公告。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学生辅修专业(学位)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二年级以上学生;
(二)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优良,学分绩点达2.5及以上;
(三)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申请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跨学科门类选择专业。选择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不受学科限制。
第八条 注册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
(二)辅修专业(学位)开设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择优录取,公示后提交教务处备案。
(三)辅修学生按要求选课注册。
(四)辅修学生根据注册学分缴纳辅修费用。中途终止辅修者,已交辅修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章 学业管理
第九条 辅修要求与主修专业同质要求,同质管理。学生在辅修专业(学位)学习过程中违规违纪,按学校相应文件处理。
第十条 辅修专业修读时间与主修专业同步。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者结业离校,辅修学习同时终止。
第十一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位)修读的学生,学籍不变更,仍属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位)的教学活动由开设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辅修专业(学位)开设学院根据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辅修学生单独开班或者跟班上课。
第十三条 若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与辅修专业出现冲突,学生应有限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向辅修专业的任课教师请假,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通过自修完成学习任务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以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的辅修成绩,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管理。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应建立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档案。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参照学校课程考试管理办法、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辅修课程考核的,应提前办理缓考手续。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0”分记,旷考课程需进行重修,参照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课程授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修读学生进行考核和评分。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须随低一年级重修。不再开设的课程,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确定以其他同类型课程替代。
第十七条 学生辅修专业(学位)课程成绩、学分不参与主修专业的成绩绩点计算、不可冲抵主修专业的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一般不得中途退出,不得中途转换专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继续修读,应向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提出书面退出选修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证书发放
(一)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成绩证明书;
(二)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获得主修学士学位,并在主修专业实际学习年限内通过辅修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可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辅修专业,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三)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位)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全部学分者,可对其所修读课程提供成绩证明。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学位)实行“先选课后缴费”的原则,按学年实施课程学分缴费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商贸学院双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湖北商贸〔2016〕1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2年4月7日,湖北商贸教〔2022〕17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