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学习成绩管理,确保学生成绩的真实、有效,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个人学业档案。
第二章 成绩评定
第三条 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采用百分制评分,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视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考核要求,采取过程考核含期中考核、作业、实验或者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课堂参与及课堂纪律等)和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过程考核成绩评定应以平时记载的原始记录为依据;结业考核成绩记录应与学生试卷的卷面总分或者考查分值一致。总评分数为学生的成绩档案记录成绩,总分只记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三)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原则上,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四)为便于信息化管理,凡缓考、缺考、旷考、违纪、舞弊,应在该课成绩记载表“总评成绩”栏记为“0”分,并注明“缓考”“缺考”“旷考”“违纪”“舞弊”字样。
(五)参加缓考学生的成绩按实记载,考核成绩为课程成绩。
(六)课程重修成绩以实际考核得分登录在该课程成绩记载表中,合格的均按“60”分认定,在该课成绩记载表“总评成绩”栏注明“重修”字样。
(七)未办理学期注册或者课程注册手续,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八)免修课程不计平时成绩,以实际认定成绩为准,按程序报教务处确认、备案。
(九)选修课程,选课后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以“0”分计。
(十)成绩评定应于课程考核后一周内完成。
第三章 成绩登载
第四条 登载方式
所有成绩由任课老师评定后,按要求在教务综合网络管理系统中录入。
第五条 登载期限
所有成绩应在每学期期末结束后两周内录入完毕。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六条 成绩审核与报送
(一)任课教师应打印纸质成绩记载表,在完成有关审核和签字手续后将纸质成绩记载表于期末放假前提交一式两份至开课学院教学秘书。
(二)教学秘书将成绩记载表分别放入课程试卷袋一份、课程档案(夹)一份;同时将缓考学生和课程名单分别报送本学院和教务处。
(三)教师未按时送交所任课程的成绩时,应提交《成绩缓登申请表》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计划完成录入时间,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登。
第七条 成绩查询与更正
(一)学生在学期结束两周后可登陆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自行查询。
(二)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时,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前向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交教务处。教务处受理学生申请后组织开课学院(中心)相关人员复查成绩,并在《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上填写复查结果。确系教师统分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经复核人员复核后,由教务处在教务综合网络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正。学院及时将成绩复查结果反馈学生本人。
(三)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动,如确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填写《成绩更正申请》,并附上考勤记录、平时作业,试卷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
(四)学院应于学期末放假后第二周内将本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成绩不合格需重修的学生应逐一通知学生和家长。
第八条 成绩档案保存与移交
(一)送交的成绩记载表由学院统一保存,不得遗失、涂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
(二)学生毕业时归档的成绩单由教务处统一打印,成绩在学生完成最高学习年限后全部移交学校档案馆。
(三)在校学生成绩单可在“学生事务中心”自行打印。毕业后学生成绩单由学校档案馆出具。
第九条 成绩转换。学校安排到境内、外学校修读课程的成绩按学校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办法,由学院相应课程组审核备案后,交教务处登录。
第五章 附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2年4月7日,湖北商贸教〔2022〕18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