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学校的总体发展目标,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湖北商贸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商贸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监督、指导、评估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教指委的宗旨是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指委由20~25人组成,由学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及其他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干部和教授、副教授兼任。
第五条 教指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校长担任教指委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务处组织推荐,经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 教指委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指委日常工作。设办公室主任1人,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每届教指委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任期内如遇工作变动,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名继任人员,经校长确认后继任委员,并在教指委全体会议上予以确认。委员如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者有严重不端行为,教指委全体会议有权中止其聘任,补充人选经教指委提名推荐,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召开教指委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方可召开。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定期进行调研,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大决策进行咨询,为学校教学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负责审议职能部门制定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重大教学建设措施,并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研究和审议学校专业与课程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和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本科教学工程(质量工程)项目,包括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和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指导教改立项评审、结项验收、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等教学项目。
第十三条 审议学校教学评估工作方案,指导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接受校长委托,审议和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教指委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
第十六条 教指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票决制时,要求达到与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委员表示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教指委委员在会议上对所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纵观全局,立足长远,力求深入、全面、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教指委对所讨论的事项产生严重意见分歧时,除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裁定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教指委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重要问题要严守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教学规划、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等重大教学事项的审议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北商贸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由教指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2年4月8日,湖北商贸教〔2022〕20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