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试卷评阅工作是课程考核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类专业认证和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检查的重要原始材料之一。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课程试卷评阅工作,保证试卷评阅质量及成绩评定的严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湖北商贸学院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规范》(湖北商贸教〔2021〕52号)和《湖北商贸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湖北商贸教〔2021〕12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课程所属学院(中心)负责试卷评阅的组织管理工作,教研室主任(或者课程组负责人)负责本教研室(或者课程组)的试卷评阅工作,对试卷评阅、总分、复核等应责任到人。试卷评阅教师应是相应学科的任课教师。
第四条 学院应严格试卷评阅过程管理,对试卷的评阅规范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操作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学院(中心)应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试卷评阅质量自查工作,并从内容与形式两方面对试卷评阅质量进行总结,及时整改。
第三章 评卷规范
第六条 试卷评阅前,教研室或者课程组应组织评卷教师研究和讨论试卷,对照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进行试卷试评,统一尺度和标准后方可实施评卷。
第七条 试卷评阅前,应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试卷实行统一装订,密封评阅。
第八条 原则上,有2名及以上任课教师的同一门课程应集体阅卷,采用分题流水方式阅卷。
第九条 试卷评阅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第十条 试卷评阅统一采用红色笔评阅和赋分。评阅标记应书写工整、准确、清晰、位置明显。
第十一条 评分栏、分数登记和总分栏统一使用正分方式记分,各小题或者知识点评阅时要有评阅标记(指“+”等标记),一般使用加分的方式给小题评分。
第十二条 小题得分记在小题题号左侧空白处,分值较大的小题还应在答案的采分点处记小分正分。大题得分记在大题题号左侧方框内,大题得分和小题得分之和统分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试卷评阅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阿拉伯数字标示,各大题有效数字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总分按四舍五入规则,即最后该门课程试卷总分须为整数。
第十四条 以课程设计、课程论文、调研报告、分析或者实验报告等形式考核的,在给出分数的同时,要有批改的痕迹。
第十五条 试卷评阅要求签字的地方,应签全名,不得使用姓氏代替。
第十六条 试卷评阅过程中,若发现试卷雷同和笔迹前后不一致等异常情况,应由不少于2名评阅教师进行鉴定,一经认定后即按作弊处理并及时形成书面材料由教学秘书报教务处考务科;若发现大面积作弊嫌疑或者遇到其他重大问题,由学院(中心)报教务处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评分,学生的试卷成绩栏以“0”记,并在试卷首页注明:“违纪”或者“舞弊”字样。
(一)将姓名、学号等考生信息写在试题纸或者答题纸密封线以外或者有明显标记,或者书写在非答题纸上的试题答案的;
(二)考试违纪或者舞弊的。
第十八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将各大题得分情况填入试卷卷首或者答题纸卷首位置各题题号下,并准确计算总分。评卷教师应在试题纸或者答题纸封面评卷教师栏签写姓名,要求字迹清晰、易辨。
第十九条 试卷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任何评阅标记及分数,若因评阅错误需更改评阅标记或者分数,应用红笔在原评阅标记或者分数上划双横线“=”,并在其上方更正分数并简单注明更改原因,同时阅卷人应在更正的地方签名,不得直接在原评阅标记或者分数上涂改。
第二十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教研室或者课程组应组织开展试卷的复核工作,复核内容包括是否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卷,评阅标记是否规范,是否有错评漏评,大题得分和小题得分之和是否一致,总分是否正确,更正分数处是否有签字及标注原因,评卷人、统分人是否签名等。复核中发现错误需要更正的,按本细则第十九条处理,复核人应签全名及更正时间。
严禁对复核后的试卷进行改动,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动的,应经教研室主任和学院教学副院长(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试卷评阅纪律
第二十一条 试卷评阅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评卷教师应以严谨、负责的态度,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完成阅卷,防止发生偏宽、偏严、错评、漏评的现象,确保阅卷质量。
第二十二条 试卷评阅教师应严守机密,阅卷过程中不得擅自拆封试卷查看学生信息,不得涂改学生答卷内容,不得更改其他评阅教师的评定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试卷评阅应在规定的场所集中进行,学院(中心)要严格做好试卷交接、保密、保管以及整理归档工作,防止试卷的遗失和损毁。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试卷评阅纪律的教师,学校将依据《湖北商贸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2年3月21日,湖北商贸教〔2022〕12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