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习成效的重要方法。它既是高质量课程建设的重要推手,又是影响高水平人才培养的关键因素,也是“以考促教、以考促改”和“以考导学、以考促学、以考评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课程命题考核是考试的中心环节,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对教与学具有导向性的影响。为规范课程考核命题工作,强化课程考核命题过程质量监控,全面提升课程考核综合管理水平,根据《湖北商贸学院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规范》(湖北商贸教〔2021〕52号)和《湖北商贸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湖北商贸教〔2021〕1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命题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正确把握考核标准。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协调好教学目标、考核目标、教学内容、考核内容之间的关系;把握好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考核内容应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范围为准,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考核内容的目标层次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准,不能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命题还要处理好课程教学大纲与教材的关系。对于课程教学大纲中未作要求,而教材中有的内容,不应列为考试范围;对于教材中没有的,课程教学大纲中有要求的内容,则不能排除在考试范围之外。理论上,教材应是课程教学大纲内容具体化表述,在知识点上与课程教学大纲是一致的。
第四条 体现课程考试特点,科学设计考试内容。科学的考核方式不仅是联系教与学的纽带,也是实现有效教学的重要途径。课程考试应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合理的方式,是闭卷、开卷,亦或其他方式。依据知识内容、能力要求在课程教学大纲中的地位、作用,科学、合理处理好重点内容和一般内容与分值比例和题型权重的关系,确保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考核题型等的匹配性,提升考核效果的精准性、科学性。重点内容是课程知识体系的核心和主干,决定着课程的性质,可用大分值试题,一般内容则可用小分值试题予以兼顾。
第五条 紧扣学校办学定位,注重应用能力培养。根据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财经类民办本科高校”的办学定位,命题要在考察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从“重知识”向“重能力”的转变。对于具有较强行业、岗位特点的学科,应侧重以行业、岗位中必须具备的知识内容入题;对于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试题应适当淡化理论考核,注重考核应用技术。
第六条 落实责任主体,严格命题规范。命题工作实行校、学院(中心)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学校课程考核命题基本制度和质量标准制定,宏观指导与协调命题工作;学院(中心)负责建设命题二级质量保障体系,组织与实施命题工作。教学督导室负责命题质量监查与评价。按照“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注重细节、保障质量、规范操作、安全保密”的总体要求,“严格命题程序、严守质量标准、严肃命题纪律”,把好“遴选关”(课程考核命题人)“审核关”“印制关”。
第三章 命题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命题教师资格与职责
1. 学院(中心)应遴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学科领域内水平较高,治学严谨,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承担命题工作。
2. 命题教师应签订《湖北商贸学院课程考核命题保密协议》,填写《湖北商贸学院课程考试命题计划表》和《湖北商贸学院课程考试命题审批表》或者《湖北商贸学院考查课考核方案》和《湖北商贸学院考查课程考核审批表》,经教研室主任和教学院长(中心主任)分别审定后方可正式命题制卷。
第八条 课程考试类命题
1. 命题教师应严格按照《湖北商贸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要求命题。每门课程应同时命A、B两套试卷,每套试卷应包括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湖北商贸学院课程考试命题计划表》,两套试卷的题量和难度基本一致,但不得雷同,也不得与近三年试卷雷同。
2. 命题应符合本专业课程培养目标,命题内容范围应覆盖课程教学大纲列出的所有章节,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3. 命题措辞要严谨明确,避免产生多义、歧义或者误解的情况。
4. 考试题型应符合课程性质特点及教学目标要求,原则上每份试卷题型不少于5种。每份试卷应包括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大类,主观性试题的分值比例不少于60%,客观性试题比例不多于40%。客观性试题题型一般以选择题、填空题和判断题等为主。主观性试题题型一般以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证明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制图题和设计题等为主,每种题型应编制恰当的指导语和赋予合理的分值。公共英语课程考试建议按照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的题型、题量进行命题和组卷。
5. 开卷考试课程的试题设计应注重开放性、主观性、综合性、探究性、实践性等,着重考核学生的自学能力、分析能力、理解能力、综合能力、创新能力。
6. 涉及同一年级,相同学分和相同教学大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通识课程(含公共外语课、高等数学、经济数学、大学语文等)、专业课程等应按照“五统一”(统一课程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教学内容,统一考试内容,统一评价标准与方式)的要求采取统一命题。
7. 每份试卷中,原则上基本知识试题占50%,重点内容试题占30%,综合运用和能力测试试题占20%。
8.课程结业考试拟卷,每套试题满分应为100分,按120分钟拟定题量。所有课程的考试时间均要在试卷上标注。
9. 命题采用规定的试卷模板,按排版要求(见命题排版说明)统一格式进行卷面设计,并打印样卷(含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10.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按统一格式要求撰写。客观性试题答案应确定、唯一;主观性试题答案应科学、合理,主观性试题要有答案要点和分值,答案采分点和分值应清晰、准确,可采取采意赋分或者据要点赋分方式,其采分点分值大小应依据答案要点难易等因素确定,容纳考生答题的各种合理因素,最大限度控制评分误差,不得以“略”等模糊自言替代。
11.积极推进教考分离,鼓励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的特点,逐步建立试题库。
12.大力支持各教学单位探索建立具有本学科专业特色的课程考核命题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
第九条 课程考查类命题
1. 课程考查可以为口试、上机、制图、编程、设计、作品、报告、论文、实操等多种方式,任课教师应以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度为依据,采用合理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各学院(中心)应对非试卷类考核课程加强管理,明确课程的命题、评分标准、考核方案、资料存档等方面的要求,并报教务处备案。
2. 课程考核采取考查方式的,应提交《湖北商贸学院考查课考核方案》,对课程的考核目的、考核内容、考核形式、评分标准等有详细明确的说明,组织和实施方案要有较强的操作性。以撰写报告、论文、设计方案等形式的考核,要在考核方案中明确文字格式标准。
第四章 命题的审核要求
第十条 课程考核命题审核重点应从以下方面把关:命题人资质,考试内容与教学大纲的一致性,与课程考核命题计划表的符合度;试题广度、深度的适度性,基本知识点、难点、重点的匹配性;试题的科学性、政治性;题量、题型的合理性;参考答案的准确、完整,评分标准的合理性;试卷的规范严谨性等。
第十一条 命题审核实行课程所在教研室、学院(中心)二级审核制度和教学督导室复审制度。
1. 考试类课程命题教师按要求完成命题后,将《湖北商贸学院课程考试命题计划表》、A/B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湖北商贸学院课程考试命题审批表》、《湖北商贸学院课程考核试卷申印单》等一并交教研室、学院(中心)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
2. 考查类课程命题教师按要求提供《湖北商贸学院考查课考核方案》、《湖北商贸学院考查课考核审批表》交教研室、学院(中心)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审核人须依据学校规定要求认真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凡发现试题不符合规定的,应退回命题教师进行修改或者重新命题,直至审核通过。
教学督导室对学院审核通过后提交的A/B试卷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复审,试卷不符合命题质量标准的,退回学院(中心)整改,直至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后提交的试卷A/B卷纸质版与电子版必须一致。试卷的电子版以“课程名+参考专业-试卷”命名,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电子版以“课程名+参考专业-答案”命名,(如:会计基础21工商本-试卷,会计基础21工商本-答案,原则上不要使用英文课程命名)。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前五周提交试题,各学院(中心)主管领导或者教研室主任须在考试前四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程序。各学院(中心)对试卷的质量进行把关,因命题教师不按要求命题、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样卷,学院(中心)审核把关不严、盲目签字导致命题质量问题等,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依据《湖北商贸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2年3月21日,湖北商贸教〔2022〕11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