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在线课程教学质量,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推进教育教学信息化改革,不断加强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和教学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在线开放课程为本、专科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教师根据教学需要选用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平台予以认定学分的课程。根据其授课方式不同,分为完全线上课程,即利用相关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平台,全部教学活动均在平台开展的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即线上部分利用相关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平台开展教学活动,与线下现场教学有机结合的教学课程。
第二章 课程选用程序与条件
第三条 各开课单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如需选用在线开放课程,应由开课单位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完全线上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中的在线开放课程资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课程资源平台应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公布的“白名单”中;
(二)课程内容应无危害国家安全、涉密及其他不适宜网络公开传播的内容,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内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符合科学性、适用性要求;
(三)课程内容应符合本校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测验、作业、考试、答疑、讨论等教学环节应设置完整,考试题库内容应尽量丰富,考试题型设置应尽量多元化;
(四)优先选择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监管规范、课程好质量高、管理服务好的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平台,鼓励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精品课程、一流课程。
第三章 课程教学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我校选用的在线开放课程,校内教学运行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开课单位和课程责任教师共同负责。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公布的“白名单”中,筛选符合我校课程需求的平台;
(二)督促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课程资源平台供应商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行;
(三)管理和维护使用教师及学生的在线开放课程平台账号及相应权限;
(四)负责对在线开放课程质量和教学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定期查阅开放课程访问数据、学习行为数据以及相关运行数据,跟踪提醒学生学习进度,发布在线学习进度报告;
(五)联合教学质量管理处加强对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过程的质量监控;
(六)严格在线开放课程的考试监管;
(七)审核在线开放课程学分认定;
(八)确保线上与线下课程管理同质等效。
第七条 开课单位是在线开放课程选用和使用的实施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审核教师选用在线开放课程的适用性,落实在线开放课程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选聘、监督课程责任教师辅导线上教学活动和管理班级;
(三)负责对在线开放课程教学过程进行监督,提醒学生学习进度,发布学生在线学习进度报告;
(四)加强对在线开放课程学生学习过程的质量监控,严格在线开放课程的考试监管;
(五)审核学生在线开放课程学习成绩;
(六)负责审核归档在线开放课程教学资料。
第八条 为加强在线开放课程教学质量管理,原则上每个线上教学班配备一名课程责任教师,确保网络在线课程顺利开展,实现线上线下教学“同质等效”。
第九条 课程责任教师是校内使用在线开放课程的主要负责人,按授课方式划分,其工作职责与要求如下:
(一)完全线上课程
1.配合网络在线开放课程主讲教师及教学团队的教学活动,加强学习组织和课业辅导,强化课程考核监督管理;
2.跟踪学生线上学习情况,对于未按时登陆或者学习过程中长期离线的学生,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和班级辅导员,发挥督学促学的作用;
3.鼓励学生参与网络学习互动,课程责任教师应每两周每教学班集中辅导答疑至少1次,对于学生平时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解答;
4.课程结束前严格审核学生考试资格,组织线上课程结业考试,完成成绩录入;
5.及时将相关课程作业和试卷等资料整理归档。
(二)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
1.线上教学和线下面授的课时分配比例由主讲教师根据实际教学需要确定,但课堂面授的课时比例不得低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该课程总课时的三分之一;
2.原则上第一次课应安排在线下面授,由课程责任教师向学生介绍课程学习要求、学习方法及考核要求等;
3.线上部分参照完全线上课程教学的职责要求;
4.线下部分参照普通线下课堂教学的职责要求。
第十条 完全线上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纳入教学督导听课、查课范畴。
第四章 在线学习规范与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选课要求,修读在线开放课程,签署在线学习诚信承诺书,遵守课程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在线开放课程平台账号仅供学生个人使用,严禁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严禁通过非法软件或者委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者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的“刷课”“替课”“刷考”“替考”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传播课程考试内容及答案。
第五章 课程考核纪律与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在线开放课程一般由观看课程视频、随堂测验、参与讨论、平时作业和结课考试等教学环节组成,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比例不得超过50%。线上线下混合课程的线上学习成绩应纳入学生的过程性考核一起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网络在线课程学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
(一)在线学习时长少于课程学习规定时长;
(二)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程布置的作业;
(三)未参加课程考试或者未按时提交课程论文;
(四)学习过程中出现“刷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课程成绩,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对参与组织“刷课”“替课”“刷考”“替考”并构成违法行为的学生,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选修学校组织的在线开放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可认定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 鼓励学生选修非学校组织的国内外重点高校或者国内外知名在线开放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经所在学院认可,可以认定最多1门课程的相应成绩及学分。
第二十条 选修课程退修。学生选课后,一个月之内,可以申请退出课程学习;若学生选课后,一个月内未登陆学习,经由课程责任教师多次督促提醒,仍未学习者,报教务处审核公示后,直接做退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线上重修课程成绩与考核记载按照《湖北商贸学院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湖北商贸学院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六章 工作量认定
第二十二条 在线开放课程的工作量应充分考虑课程学分、班级规模,原则上完全线上课程和线上线下混合课程中的线上部分,课程责任教师工作量按课程线上学时的1/4计算,并提供每次辅导答疑、督促管理的过程材料备案。
第二十三条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再次认定,并报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2年9月26日,湖北商贸教〔2022〕39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