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规范课程考核管理,践行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使课程考核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以考辅教、以考促学”良性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检查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严谨、规范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计入学生个人学业档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生所修线下课程的考核,线上课程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行学校和教学单位两级巡查制度。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要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每次期末考试前应召开“三会”,即各教学单位考试工作会、监考人员考务会、学生动员会,研究部署考前、考中、考后相关工作,落实相关措施和要求,强化考风考纪宣传和教育。
第七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完成后,各教学单位应进行全面的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处对课程考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编印《课程考核工作质量报告》,宣传和推广成绩和经验,表扬先进单位和个人,通报违纪行为,及时分析和整改问题。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类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大纲上注明具体考核方式(考试或者考查),并在开课初告知学生。拟进行课程考核改革的教学单位,应于每学期第五周前将本学期课程考核改革计划报教务处审核,经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第九条 课程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安排。大学英语、基础英语、高等数学、经济数学类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其他理论课程考试时间为100-120分钟,所有课程的考试时间均要在试卷上标注。
第十条 实践性、操作性、设计性强的课程可通过课程考查方式进行,主要包括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程作品、调研报告、实验报告、讨论小结、面试答辩、文献综述、项目策划、机考、口试、实操、大作业等,具体方式由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类型、性质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教务处在开学后第四周汇总各教学单位上报的课程考核计划。通识必修课程及思政理论课程为统考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安排考试时间、考场及监考人员。通识选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特色方向课程等课程由开课教学单位自行安排院考,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考场由开课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任课教师应提前将考试时间、地点通知到位。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报批。
第十三条 同一年级、相同学分、相同教学大纲的课程(同头课程)考试应采取统一命题方式。课程名相同,但教学大纲、教材、课程内容或者专业教学要求不同的课程,应分开命题,以契合因材施教、分类评价。
第十四条 教师有承担监考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湖北商贸学院考场规则》履职尽责。所有考试都应安排人员监考,每个考场至少安排2名监考人员。多个学院学生合上的课程,有考生的学院和开课单位应安排监考人员。
第十五条 学校领导、教务处及有关处室领导、各教学单位领导应到考场巡视,指导、监督、检查考试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必须严格遵守《湖北商贸学院考场规则》相关规定。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其认定和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按照《湖北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在课程考试相关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湖北商贸学院考场规则》相关规定。对有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等失职行为者,学校按照《湖北商贸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的考务安排统一在考试前一周提交到教务处考务科审核备案。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组织的考试进行巡视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工处要加大考风考纪和学风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后勤保障处、实验中心、保卫处等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后勤保障、设备维保、安保值班等工作,确保各级各类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至少提前一天申请缓考,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以缺考论处。当天因病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补办缓考手续后不以缺考论处,可参加该门课程的缓考。
第二十一条 考试(含缓考)不及格者,需申请重修。取消毕业前补考等“清考”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前学期该门课程考试的考试资格:休学者;一学期缺交作业达1/3者或者无正当理由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学时的1/3者;在规定时间未在教务系统选定该门课程者;需重修但未办理重修手续者。
第二十三条 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以及旷考和考试舞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缓考,需申请重修。因缺作业、缺课过量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由所在学院在考前汇总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命题小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各教研室主任为组员,统筹安排相关教师进行命题工作。试卷命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若同头课程上课教师均为助教,学院应指定一名讲师以上职称教师予以命题指导,并在试卷和命题审核表上同时填写两位教师姓名。
第二十五条 列入教学计划的所有课程均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的考核形式进行命题。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试卷和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开卷”。考查课程须采用学校统一印制的通用答题纸或者统一格式的设计用纸进行答题。
第二十六条 命题教师在命题前须填写课程考核命题审核表,经有关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正式命题拟卷。命题应充分体现考核目的,符合本专业和课程的培养目标和能力要求,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高阶性、创新性、挑战度。包含基础理论知识、有一定难度的思考题、有相当难度的提高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门课程考试应同时拟好A、B两套试卷和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题目应分量相同、难度相当、避免雷同,不得直接选用近3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试题答案无法从试卷其他题目中获取。原则上试卷题型需不少于5种。试卷的指导语等文字表述准确无歧义,题意和大题小题分值标注清晰准确。实行开卷考试或者考查的课程应有评分标准,试题应考察综合应用能力,避免从教材上直接抄录答案。
第二十八条 试卷及参考答案需由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副院长分别审定,未经审核签字确认的试卷不得印制。提交的试卷纸版与电子版必须一致,并使用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
第二十九条 非统考(院考)课程试卷提前10天、统考(校考)课程试卷提前2周交教务处考务科印制。各教学单位须及时完成试题的审定程序,对试卷的质量进行把关。命题教师不按要求命题、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样卷的,学校将依照《湖北商贸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命题人需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在考试之前以任何形式泄露与考试有关的任何内容,严禁为学生划定复习重点或者暗示命题范围。一经发现,应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者试题内容,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负责试卷的送印和领取。教务处考务科在考试前2天印刷好试卷并用专用试卷袋装好,存放于保密室。教学秘书应及时履行签领手续并交由出卷人校对,避免出现错漏。试卷按班封装,试卷袋上应标明课程名称、年级、专业、份数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应建立课程档案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试卷命题和交接登记制度。工作人员如在命题、审题、印制、分发或者保管等过程中发生试题泄露、遗失或者损毁等教学事故,一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应有专门的试题保管室(柜)。教务处、监察督导处和各教学单位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缓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考试不及格、缓考、缺考、重修和考试违纪等情况下的成绩评定,按《湖北商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考核的课程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方可视为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试成绩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考核要求,采取过程考核(含期中考核、作业、试验或者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课堂参与及课堂纪律等)和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过程考核必须有记载。
第三十七条 阅卷老师必须使用红笔并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上应有阅卷的痕迹,并给出小题得分和大题总分,统分准确无误。正常分数更改须符合规范,并有改分教师的签名。卷面分数应与记分册一致,原则上各门课程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定成绩,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所有考核成绩经教师本人和教研室主任审核无误后,按学校要求进行装订,交由教学秘书检查存档。
第三十九条 对于课程考核分析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教研室应进行讨论和反思。对于考核成绩异常及反映出的问题,教研室应组织任课教师进行分析研究,并向学院和教务处递交书面处理意见或者改进措施。
第四十条 成绩评定应于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教师直接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登分,并将试卷装订成册,连同签名的记分册交教学秘书存档。如登分过程中遇到学生名单与实际不符情况,需及时与教务处学籍负责人联系确认异常原因,不得自行在纸版成绩单上随意处理。若出现错录和漏录,须填写《湖北商贸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书面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成绩录入完成后需将成绩单打印一式三份,分别放入课程试卷袋、课程档案(夹)和学院办公室存档,依照教学档案整理相关办法建立和完善课程档案。所有试卷和成绩单原始档案按课程所属教研室分类并按学期存放,查卷时应履行交接登记手续,不得随意查阅,防止试卷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况发生。各教学单位于放假前组织专人对所有考试资料进行自查。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通过教务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考核成绩。若对本人课程考核成绩有疑问或者异议,学生可提出成绩复查申请,须填写《湖北商贸学院成绩复查申请表》,于下学期开学后的第1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查卷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交由开课单位安排查卷。原则上只查统分准确性。查卷单位应在三天内将查询结果反馈至教务处。若成绩评定或者登录有误,应填写《湖北商贸学院成绩修改申请表》,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能更改。任何人不得以成绩查询为名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如有违者,学校将按教学事故认定并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年组织课程考核专项检查,试卷质量及管理评价参考标准、课程考查质量评价标准见附件1、2。
第四十四条 课程考核资料或者课程档案的归档整理细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1年4月26日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若此前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悖,以本办法为准。
(2021年5月10日,湖北商贸教〔2021〕12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