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秉承“梦想、行动、智慧、快乐”校训,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商贸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来华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除以相应的补充规定做出的条款外,其余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湖北商贸学院录取通知书,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 (需附上申请人亲笔签名的请假申请扫描件)或者短信的方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患病、创业、国(境)内外游学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在规定的入学时间前或者入学后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家长同意后,提交学校批准,方可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可来函申请办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若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暂不注册学籍,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提前请假、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学校可按其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专升本学制二年。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本科四年制为6年,专科三年制为5年,专升本二年制为3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本科四年制为8年,专科三年制为7年,专升本二年制为5年。
第十二条 拟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当在预计毕业当年5月提出申请与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学生可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缺席的,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实习、军事训练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1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请假应当由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请假应当附有关说明材料。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5天以内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5天以上15天以下由学生工作处批准,15天以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因故不能上课的,应向任课老师请假。在校外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存学院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学院报到,逾期2周以上(含2周)未返校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采用百分制评分,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视为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考核要求,采取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具体方式由学院和主讲教师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确定。
考试改革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体育保健课,应当有医院诊断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体育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与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修读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校际合作课程等,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认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正在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的,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无效: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旷课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
(三)实验、实习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达五分之一的;
(四)未上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规定次数三分之二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应当提供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因其他特殊原因缓考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出缓考申请不予受理。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根据学校的缓考安排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注明“违纪”或者“作弊”字样,并按《湖北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擅自缺考、参加考试不交答卷等均以旷考论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2周内,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登录成绩。学生对成绩有疑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第1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成绩查询申请,查询结果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程不合格的,学生应当重修;选修课程不合格的,可以重修或者选修教育教学计划中同类的其他课程。因教育教学计划调整而无法重修的课程,由学院提供替代课程,报教务处备案。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课程的各次考核成绩均予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同时计入GPA。归档成绩单如实记录所有课程的修读成绩。
学生重修课程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如实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且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校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九条 为科学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采用加权平均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两套评价指标。
百分制成绩区间 |
学分绩点区间 |
(90~100] |
(4.00-5.00] |
(80~90] |
(3.00-4.00] |
(70~80] |
(2.00-3.00] |
[60~70] |
[1.00-2.00] |
60以下 |
0.00 |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所获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加权平均成绩=∑(课程学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四)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本科和专科一年级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一条前四款所列情形的,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出、转入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
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五款情形的,由学校发布转专业的有关信息,学生提出申请,由转出学院审核,转入学院组织考核,经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学校对转专业名单公示5日。
第三十三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
纳,执行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已取得的学分按学校规定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已有转专业经历的。
第三十五条 经济学、文学、管理学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工学专业;技能高考和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只能在原招生专业类别内调转。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学生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者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出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予以办理。
学生转入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拟转入学生信息公示5日,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1年为期,但休学年限同实际学习年限相加,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创业,一次申请最长休学时间为2年,最多可申请2次,并简化审批程序。情况属实的,可先休学后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应当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送学校审批。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休学之日起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直接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注册学习学生的所有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当时湖北省或者武汉市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和行为负责。学生休学 期间有违法行为的,按当地政府及司法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四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病休学学生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三)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学生提供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依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当年未招生,则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复学学生应当按编入的专业、年级的学费标准缴费,按编入年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第八章 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开学初对学生所修课程学分进行清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学业预警:
(一)本科生:一年级结束时,所修学分达不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66.6%;二、三年级结束时,所修学分达不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75%;
(二)专升本学生:三年级结束时,所修学分达不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75%;
(三)专科生:一年级结束时,所修学分达不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50%;二级结束时,所修学分达不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66.6%。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留级:
本科生:一年级结束时,所修学分达不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50%;二、三年级结束时,所修学分达不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60%;
专升本学生:三年级结束时,所修学分达不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60%;
专科生:一年级结束时,所修学分达不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33.3%;二年级结束时,所修学分达不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50%。
留级每学年初进行,学校将学生编入低一年级(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
(一)本科生:一年级结束时,所修学分达不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20%;二、三年级结束时,所修学分达不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30%;
(二)专升本学生:三年级结束时,所修学分达不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30%;
(三)专科生:一年级结束时,所修学分达不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10%;二年级结束时,所修学分达不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20%;
(四)学生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但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其申请复学经复查核实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学生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而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学生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七)学生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仍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九)学校规定的有关学生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条 符合第四十八条应予退学情形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告知学生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经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讨论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学学生的财务结算,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二)对退学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者转入其他院校的学生,从学校发文或者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辅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学士学位制度,按照《湖北商贸学院辅修专业(学位)管理办法(修订)》执行。辅修专业学分要求不少于50学分,修读时间与主修专业同步。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选择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不受学科限制。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修读1个辅修专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学习,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校学籍,正常注册的本科在读二年级学生;
(二)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GPA)达2.5及以上的;
(三)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四)符合辅修专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辅修专业学习:
(一)辅修专业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者超过15学分的;
(二)修读期间未按时办理辅修注册与缴费的;
(三)因各种原因退学或者被开除学籍的;
(四)自愿申请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中途更换辅修专业,学生中途终止辅修,所修读的辅修课程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分认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可取得辅修专业证书;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同时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不单独发放,在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体质健康测试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所获学分达到教育教学计划总学分90%的;
(二)未修满体育课程学分或者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应结业的。
第六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二条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1年内,若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者弄虚作假行为,不予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如实填写。学生结业1年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学生应与当届毕业生一起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三条 对符合《湖北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按结业处理的本科生未在结业当年通过重修达到毕业及学位授予要求的,学校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在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并颁发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的电子注册。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予以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北商贸﹝2022﹞4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23年8月12日,湖北商贸〔2023〕25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