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计划及课程表是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教学计划、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基本文件。为稳定教学管理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计划、编排课程表,加强调课、停课、代课、补课环节的控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计划编制与实施
第二条 教学计划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负责按学期编制全校各专业教学计划,各学院(中心)负责落实本单位教学任务,任课教师按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填写周学时分配表和授课计划。
第三条 实施教学计划的原则:
(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同一课程应按照职称从高到低的顺序合理配置任课教师;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特色方向课程原则上安排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自有教师授课;教授、副教授每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二)同一课程应遵循专业相近、年级相近、培养层次相同的原则组织教学,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普通本科生与普通本科生合班或者插班上课。
(三)任课教师每学期不得给同一班级讲授两门及以上课程(实验课程和教学实习、实践等除外)。
(四)各学院(中心)应及时完成教学任务分配,负责审核主讲教师提交的周学时分配表和教学资格,其资格应符合《湖北商贸学院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课程确需聘请外校教师授课时,按《湖北商贸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实施教学计划的程序:
(一)每学期第8~10周,各学院(中心)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对下学期教学计划的核对和确认,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教务处。
(二)每学期第11~12周,教务处审核各学院(中心)报送的下学期教学计划,审核无误后,从教务综合网络管理系统下达教学任务表。
(三)各学院(中心)接到教学任务表后,由教研室分解课程,组织任课教师尽快落实教学任务,并按要求填写周学时分配表。如课程授课方式由两种或者多种组成时,任课教师应在周学时分配表中将课程讲授、实验、上机、课内实践等学时分配分别列出,并对教学场地要求做出相关说明。周学时分配表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由各学院(中心)汇总于第13周前报教务处审批。
(四)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3周启动排课程序,每学期放假前发布课程表。课程表编排完成后公示一周,充分征求任课教师和教学单位意见,公示期结束后一周内形成正式课程表。
(五)教务处发布正式课程表后,各学院(中心)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确认无误后认领课表。
第五条 教学计划的变更。教学计划一经制定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坚决杜绝“因人设课”和“因无人不开课”现象。教学计划确需调整时,由涉及专业所在学院(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具体的调整方案填写《湖北商贸学院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六条 实行开设新课(简称开新课,指开设课程库中没有的课程)论证审批制度。开新课任课教师应准备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表等基本教学文件并符合相应的师资要求,经学院(中心)组织试讲、专家和同行评议、学院(中心)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实行首次开课(简称新开课,一是指新进教师首次授课,二是指现有教师开设其此前从未开设的现有课程)试讲制度。新开课任课教师应编写完备的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表等基本教学文件,经学院(中心)组织试讲、专家和同行评议,通过试讲并具备开课条件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课程表编排与调整
第八条 课程表是实施教学计划、有效组织教学的重要文件。课程表编排应符合教育教学认知规律,以合理分配各专业全学程周学时为基础,统筹考虑任课教师教学任务及各类教学资源,实现人力与物力、时空与信息之间调度的总平衡。
第九条 课程表编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教学计划。课程表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计划,保证教学有序进行。课程表编排负责人应熟悉掌握教学计划中各专业教学进程安排、课程性质、课程类别、学时和学分设置和考核方式等相关内容,在课表编排过程中与教学计划逐个对应,确保教学计划的完整实施, 以达到全面执行培养专业人才的教学总目标。
(二)以人为本原则。要充分考虑任课教师和授课对象两大主体的实际情况,应均衡安排任课教师授课时间,避免头重脚轻、忙闲失衡;应考虑授课对象课业安排是否均衡、课程间隔是否合理。课程表编排应根据课程性质、难易程度和修读顺序进行合理搭配,提高授课对象的积极性和学习效率。
(三)优化资源原则。统筹武汉咸宁跨校区管理,优化教学资源,在编排课程时应准确掌握全校所有教学资源信息和教室分布情况,对智慧教室、实训室、实验室、机房、体育场馆等教学场地应统筹安排,减少办学成本,避免教学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四)强制限制原则。课程表编排应根据教学规律、任课教师工作强度和学校集体活动等做出强制限制。如:为保证教研室活动顺利开展,原则上每周三5~6节不安排课程;为保证教学效果,原则上1~2节不安排大学体育课,通识选修课尽量安排9~10节,周末不安排课程等。
(五)合理照顾原则。学校高度重视应用型人才培养,鼓励选聘具有丰富行业经验和实践经验的外聘教师,课程表编排应优先考虑此类外聘教师的需求;对于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教师如孕期、哺乳期的教师,在不违背学校排课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适当满足上课时间需求;对于跨校区授课的教师,应预留适当的时空间隔,避免教学顾此失彼。
第十条 课程表编排的要求:
(一)根据教育教学认知规律,课程表编排时应充分考虑各教学因素的先后顺序。原则上教师类型应按照“外聘先于自有”的顺序,校区管理应按照“跨校区先于单校区”的顺序,教学资源应按照“专业先于普适”的顺序,教学安排应按照“通识先于专业”“合班先于单班”和“长学时先于短学时”的顺序。
(二)原则上思想政治教育类和通识教育类理论课一般合班上课,同一门课程合班最多不得超过4个自然班(或者130人);不得跨科类、跨培养层次合班授课。
(三)原则上每学期教学周内每天上午应安排课程,每周每天应安排课程。同一门课程不得相邻两天安排课程,课程的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应适当间隔;理论性较强的同一门课程同一天安排不得超过2学时。
(四)为确保课程表编排的规范化、系统化,不同学时的课程应采用固定的编排模式。原则上32学时的课程推荐“16周×2学时”或者“8周×4学时”的编排模式;48学时的课程推荐“16周×2学时+16周(单双周制)×2学时”“12周×4学时”或者“8周×6学时”的编排模式;64学时的课程推荐“16×4”的编排模式;其它学时的课程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特点由学院(中心)提出排课意见,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安排。
(五)原则上任课教师每天授课学时不得超过4学时。同一门课程的多个课堂,不同教师授课进度应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编排课程表的程序见第四条。
第四章 调停课管理
第十二条 调停课是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既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经申请批准后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进行变更的行为。
第十三条 正式课程表除学校因整体工作需要、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和全国性统考进行统一调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
第十四条 调停课管理应遵循在充分保障授课对象利益的前提下,最大力度地减少调停课数量、最大限度地控制调停课频率、最大程度地降低调停课影响的原则,保障教学秩序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院(中心)实行调停课严格控制。各学院(中心)调停课率数据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间或者上课地点等任意一项发生变更,应办理调停课手续。任课教师因故不能上课时,应优先考虑安排其他教师代课,维持上课时间不变;教师连续两周或者两周以上不能上课的,原则上应更换任课教师。
第十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
(一)任课教师发现排课有不当之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调整;
(二)任课教师因课程内容、教学环境、授课需求等原因,需要改变授课地点;
(三)任课教师因公出差或者参加会议、竞赛、教学科研活动等;
(四)任课教师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上课;
(五)任课教师因疫情防控要求、其它特殊情况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请假;
(六)任课教师工作岗位变动;
(七)授课对象因参加全校性活动占用上课时间;
(八)授课对象因全国性统考占用上课时间;
(九)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的;
第十八条 调停课要求:
(一)任课教师应保证按时、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课时,不得以讨论课、自习课之名变相停课。
(二)原则上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不予办理调停课手续。
(三)为确保课程教学进度的统一,课程调整后的教学周次不得晚于教学任务设置的教学周次。
(四)调停课手续原则上要求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前三个工作日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手续的,应采取电话沟通或者委托他人等方式首先向所在学院(中心)请假,学院(中心)审批后报教务处,并提前通知授课对象,事后应由任课教师本人补办调停课手续。
(五)各学院(中心)应认真严格审批任课教师调停课,保障教学秩序的稳定。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室将随时检查全校课程表,对任课教师私自调课和调课后不按课程表规定时间地点上课的,依据《湖北商贸学院教学事故认定预处理办法》处理,对隐瞒事实真相的相关人员按同等教学事故等级处理。
第十九条 调停课办理程序:
(一)调停课手续通过学校企业微信办理。申请人在学校企业微信中填写《湖北商贸学院教师调停课申请单》,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作为附件提交,经学院(中心)教学秘书及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方可办理调停课。具体审核流程参照学校企业微信中“审批→教务处业务→调停补课申请”。
(二)调停课申请审核通过后由企业微信审批平台自动抄送至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学院(中心)及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2年4月28日,湖北商贸教〔202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