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落实教学中心地位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方法技术娴熟、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等教育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管理,是考核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养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并通过教师岗前培训。具备专业(行业)资格和任职经历的教师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但应通过教学单位、人事处、教务处的考核评议,确保胜任教学工作。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承担主讲教学任务:
(一)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
(二)对拟开课程未经结对教师辅导,或者虽经辅导,但效果较差,不具备主讲能力的;
(三)对主讲课程内容不熟悉,教学准备不充分,课堂上经常出错,且无切实改进的;
(四)教学质量评价连续两年位居本单位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后10%;
(五)对教学工作不负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条 新任课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相应的普通话水平证书和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并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准备了规范的教学文件;
(三)通过学院(部)组织的试讲,经专家和同行教师评议,确认能够胜任所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六条 新任课教师在结束第一轮主讲任务后,由教研室或者课程组对其开课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教务处审查备案。教务处审查后,档案分别存于教研室或者课程组、学院(部)。
第七条 外聘教师每学期可承担不超过两门课程的主讲任务,具体聘任条件和程序、管理与考核等规定详见《湖北商贸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拟新开课程领域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对开设的意义、目的、要求进行了充分论证,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
(二)学习或者进修过相同或者相近课程;
(三)提出了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准备了规范的教案;
(四)经学院(部)或者教研室组织试讲,专家和同行教师评议考核,确认达到开设新课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填写《湖北商贸学院新开设课程申请表》,提前一学期向学院(部)教研室或者课程组提出申请,由后者组织审查其论证报告、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教案、教材、参考书等有关材料,确认具备相应条件,经学院(部)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列入教学计划。
第三章 师德修养
第十条 教师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勇于同一切危害教师、危害学生、危害学校、有损师德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做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
第十一条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十二条 教师要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湖北商贸学院,以培养优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和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做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人类灵魂工程师。
第四章 教育教学职责
第十三条 教师应自觉履行立德树人神圣职责,坚持以文化人、以德育人,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学生专业学习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教育学生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成长成才,积极引导学生自我管理、主动学习,激发求知欲望,提高学习效率,提升自主学习能力;坚持严格要求与精心爱护相结合,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建立诚信和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
第十五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对照学校相关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认真做好备课、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实习指导、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及答辩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同时,教师还要积极完成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十六条 教师应全身心地投入教学,强化“老师是第一身份,教书是第一工作,上课是第一责任”的意识,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承担各项教学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 教师要维护“课堂神圣”,严格课堂教学过程管理,严格课堂纪律要求,严格课堂学习过程考核,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应批评教育,及时警醒,确保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教师要倾力打造“金课”,以内容的科学性、拓展的学术性、讲述的逻辑性、表达的严谨性、教学的规范性、素质的全面性为标准,切实提高课程的高阶性、创新性、挑战度。
第十九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除经典教材外,优先选用近3年出版的优秀教材。
第二十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检查与评估,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教学督导室的听课及其他有关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一条 教师负有做学生思想工作的职责,有服从安排,承担班级导师工作的义务。班级导师依据《湖北商贸学院大一本科生班级导师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加强班风、学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 教授每学期必须承担一定教学工作量,发挥教学、科研带头人的作用;教授、副教授负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责任,青年教师导师应按照《湖北商贸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履行职责,帮助青年教师尽快过好教学关,提高教学水平和教研、科研能力。
第五章 教育教学纪律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散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思想。
第二十四条 教师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自觉端正学术风气,维护学术尊严,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得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二十六条 教师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第二十七条 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讥讽、歧视、侮辱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不得利用考试、评定成绩或者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学生私自销售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及其它商品。
第二十八条 教师的仪表仪容和言行举止,应当符合教师的职业特点、道德要求。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兼职兼薪行为需经学校批准,且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教学,不得擅自增减学时,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评价学生成绩时应坚持公平公正,统一标准;应如实记录学生的出勤情况和学习情况,不得随意填写或者伪造。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遵守教学管理规定,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下课,不得在上课期间擅自离开课堂,不得擅自调课、缺课、停课,不得私自请人代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代课、调课或者停课时,应当事先提出,经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填写《湖北商贸学院教师请假调课单》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通知学生。如因突发事件,教师本人应及时向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提出口头申请。未及时办理代课、调课或者停课等手续并构成教学事故者,应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授课时间不得接待来访,不得接打手机,不得做授课以外的事情。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试卷命题纪律,不得在考试前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指点考试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者泄题;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在监考过程中不得阅读书刊杂志报纸,不得吸烟闲聊打瞌睡,不得抄答试题念题解题,不得离岗串岗带走试卷;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不得漏评、漏记、错评、错记,不得擅自给学生试卷加分、减分或者更改分数。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三十五条 备课
任课教师要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平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关系。协助教学单位选用符合所授课程教学大纲的高质量教材,并推荐优质的教学参考资料。
熟悉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明确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分析学生基本情况,编制教学日历,填写教学进度表,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的学时。
认真钻研教材,准确理解和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掌握教材的内在逻辑关系和结构体系,明确重点章节以及各章节的重难点和基本要求,确保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先进性。广泛阅读与本课程内容相关的参考书和文献资料,尽量吸收学科发展的最新信息。
认真调查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了解学生之间的差异,合理组织设计每堂课的教学内容、师生互动活动、教学方法,做好教学准备,确保教学用具、仪器设备等处于完好状态。
认真撰写教案和讲稿。教案应包括章节名称、学时分配、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重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参考书、思考题(作业题、练习题等)、阅读书目与参考资料、网站等。教案编写可参考《湖北商贸学院教案编写指南》,学校倡导能充分体现教师教学设计、教学经验和风格的个性化教案。讲稿是丰富和内化教案中的具体要求并实现教学设想的实质内容和书面台词,是根据教学内容对教案的具体化,应突出重点、难点,同时还应根据本学科的发展和教学要求以及授课对象不断更新完善。教案和讲稿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和备课情况的重要依据,应保留备查。
制作多媒体教学辅助课件应符合教育规律和课程特点,不得用其代替纸质教案、讲稿和板书,杜绝泛用、滥用。
教师应按时参加教研室或者课程组组织的集体备课,统一教学的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三十六条 课堂讲授
教师授课应“五带”(教材、教案、多媒体课件、教学进度表和学生名册)齐备。
每门课程的第一节课,教师应首先向学生作简要的自我介绍,以增加师生间的了解;要扼要介绍本课程的地位作用、教学计划、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基本内容和考核方式,说明考勤、作业、实验以及考试分数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重;推荐与课程相适应的参考书目、资料、网站或者辅助教学用书及习题材料等。
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广度,突出重点、难点,内容充实,信息量大。在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根据需要适当介绍最新研究动向和成果,评述不同的学术流派和观点,引导学生科学汲取本学科新思想、新概念,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辨别是非的能力,既重视知识的传授,更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造性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教师授课要富有热情,精神饱满,感染力强,能调动学生情绪,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营造互动交流的良好课堂氛围。
教师授课要以学生为中心进行教学设计,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能力的培养,注重讲授的艺术性,灵活运用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帮助学生理解与记忆,启迪学生思考与质疑,启发学生联想和创新,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教师上课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用规范语言授课,用规范字演板;课堂语言应力求做到清晰流畅,准确生动;板书工整,板图正确,层次清楚,设计合理;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实施教学。
教师要重视学生、教学督导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同行、学院及职能部门听课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定期分析学生掌握本课程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学生及其他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加以研究,不断改进讲授方法,提高课堂驾驭能力和授课质量,力求使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教师开展双语教学和全英语教学。
第三十七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课和辅导答疑
习题课、讨论课和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辅助手段,目的在于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全面掌握。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安排一定学时的习题课、讨论课和辅导答疑,鼓励教师课后和线上辅导答疑。
对于单独设置的习题课、讨论课、辅导答疑课,教师不得以自习课和课堂讲授代替,不得以任何理由擅离课堂。教师应依据教学大纲,编写或者选用与教材相适应的习题集等教学资料。习题课和讨论课的内容应当配合课程讲授要求,难易适度,科学合理。要重视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讨论课前教师应做好充分准备,发挥主导作用,提前拟定讨论提纲,指定阅读书目,安排好实施步骤,预先告知学生讨论的题目和目的,要求学生课前查找资料、拟订发言提纲。课堂讨论时,教师要启发、引导学生围绕论题中心展开讨论,着重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允许和鼓励发表不同观点和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帮助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对于错误的观点,教师应有明确的意见,但要充分说理,循循善诱。
习题课和讨论课后,教师要做好分析和归纳总结,针对发现的问题安排辅导答疑或者补充课程讲授,强化认知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教师辅导答疑要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点,重点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教师应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或者平时提问题较少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课程结课前,教师可在考前安排1~2课时进行集中辅导答疑,但不得将考前系统复习变成变相考试辅导。
第七章 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程特点科学适量而有计划地布置作业,明确提出作业的内容、形式、次数以及上交作业的时间。作业既要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其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教师应全批全改学生作业,对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应予以鼓励,尽可能给予批改。
第四十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及时,有简明扼要的批语,注明批改时间。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或者缺交、抄袭作业的学生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不能放任自流;对书写潦草、马虎应付等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责令其重做。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应做好记载,作为课程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要善于从作业中发现问题,并对共性问题进行评讲。
第四十一条 学生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少于规定次数三分之一的(抄袭作业或者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视同未交作业),教师可参照《湖北商贸学院学籍管理细则》,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八章 实践教学
第四十二条 实验
任课教师应参与编写、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注重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或者更改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
教师上课前应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制授课计划,准备好实验教材、讲义或者指导书,研究实验内容,确定实验方案,做好实验预试和预案,检查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的完好情况,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并要求学生做好实验预习。
学生实验前,教师应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切实加强检查指导,观察、记录和评定其操作情况,随时纠正学生不规范的操作,解答出现的疑难问题,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严谨态度。对未按操作要求进行实验、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实验结果误差较大的学生应要求重做。实验结束后,教师应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组织学生整理好实验室。
实验完成后,教师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审核实验数据。对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数据不全或者抄袭数据者,应责令重做。教师根据学生掌握的基本实验技能、实验过程的综合表现和实验报告的完成质量以及课堂出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的成绩,并按实验教学大纲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单独开课的实验课应单独组织考核并评定成绩。
教师应严格记录学生参加实验课的情况,要严格考勤,凡无故缺席者,应责令其补做;缺做实验累计超过学期总时数三分之一的,教师可参照《湖北商贸学院学籍管理细则》,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四十三条 实习(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生产实践)
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制定或者修订实习大纲,编写实习指导书,明确实习目的、内容、要求和考核方式。
根据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选择合适的实习场所,明确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分组、注意事项等,作好周密安排。不得随意取消或者减少实习环节。
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实习管理规定,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认真落实实习计划,明确学生实习任务,切实加强实习指导,及时检查实习进展。实习中既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要加强与企业导师的配合,校内指导教师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场所。要加强实习安全教育,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和学校汇报。
实习应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教师示范、讲解为辅。教师应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并加以解决。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认真进行书面总结,会同实习单位认真做好学生实习鉴定,并综合学生实习表现、应用专业知识的能力、个人实习总结、实习鉴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实习考核,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实习考核不合格者应要求其补修。
第四十四条 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前,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课程设计任务书和指导书,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
教师应认真做好选题工作。课题的内容、工作量、难易程度等须达到课程设计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要求,使学生受到与课程内容有关的知识、技能和工作方法综合应用的全面训练,切实提高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
课程设计须按课程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指导教师做到有布置、有指导、有检查,掌握学生在设计过程中每一阶段的进展情况,对学生做到严格要求,指导及时,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创新能力。
课程设计完成后,教师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成绩评定。
第九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五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方式严格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第四十六条 期末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进行,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的考核工作应在课程表规定上课周次的最后一周进行。教学计划提前结束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务处另行安排时间考核。
第四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以课程大纲为依据,科学设计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综合应用笔试、口试、非标准答案考试等多种形式,全面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以考辅教、以考促学,激励学生主动学习、刻苦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探索课程考核改革,倡导不拘一格,开放式、多样化的考核方式。试行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或者课程组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内容、教学要求、学生实际情况确定考试改革方案,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九条 命题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长期从事教学,在本学科领域内水平较高,治学严谨,责任性强,作风正派。
第五十条 命题教师应严格按照《湖北商贸学院考试工作管理细则》规定和要求命题。每门课程要同时准备A、B两套试卷,卷面上应标明“闭卷”或者“开卷”字样,每套试卷应包括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双向细目表,两套试卷的题量和难度应一致但不得雷同,也不得与近3年试卷雷同。
第五十一条 试题、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机密材料,命题教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违反者按《湖北商贸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期末考试前,任课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复习,巩固和加深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的理解。应严格依据《湖北商贸学院学籍管理细则》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凡不合格者,一律不能参加期末考试。
第五十三条 每位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学院(部)安排的监考工作,严格按教务处《期末考试安排表》中规定的课程考试时间、地点参加监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换。
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湖北商贸学院监考及考务人员工作守则》《湖北商贸学院考场规则》等规定,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及时制止学生违纪行为,维护优良考风考纪。确属作弊的,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隐瞒袒护或者私自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公共课由开课学院(部)组织集体评卷,采取流水作业,分工负责。专业课的评卷由任课教师负责,有条件的可以成立评卷小组。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湖北商贸学院试卷评阅及资料归档工作细则》,依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仔细、客观公正地评卷。对违反考纪或者作弊、旷考者,其试卷以零分计,并注明“违纪”“作弊”“旷考”字样。
第五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照课程大纲考核要求,采取过程考核和结业考试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结业考试成绩所占比重原则上不得少于50%。每门课程成绩最后评定结果应符合正态分布。
要加大过程考核力度,过程考核应以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考勤、课堂表现等记录为准。教师不得任意改动过程考核成绩,调整学生的课程总评成绩,以凑到合格。
一门课程分学期修读的,应按学期分别考核和计算该课程的成绩。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将试卷装订成册与成绩单签名后交开课学院(部)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五十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上登录学生成绩。课程成绩一经审核登录,任何人均无权更改。对不按规定时间登录成绩的教师追究其教学事故责任。
第十章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及答辩
第五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评阅及答辩工作应严格执行《湖北商贸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湖北商贸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程序及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鼓励学院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参与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倡导“双导师制”。指导教师应当由科研能力较强、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助教不得单独指导毕业论文(设计)。
第六十一条 指导教师根据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原则,拟订选题供学生选择。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践,难度和工作量适当,体现专业综合训练要求,倡导毕业论文(设计)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避免多人一题、多年一题。
第六十二条 学生选定课题后,指导教师应明确学生研究任务,制定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对所指导的学生下达《湖北商贸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提供基本条件及数据,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在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文献查阅、实验设计、数据处理、结果分析、论文(设计)撰写等方面切实加以指导,并通过定期检查和答疑解惑,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和质量,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的作风,加强学术道德、科研方法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第六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客观写出学术评语并评定成绩,负责所指导学生的答辩资格审查,督促、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工作。及时向答辩委员会报告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的任务、要求、完成情况及质量等事宜,并根据学院安排,参与其他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评阅、答辩工作。
第十一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六十五条 教师应主动吸收先进的教育理念,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等改革创新,不断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协同育人路径,着力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能力,稳步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六十六条 教师应以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为重点,聚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专业建设、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试方法、实践教学、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评价等方面的研究与改革工作,参与教学思想、观念的讨论与交流,及时总结分析,并将改革和研究成果固化进教学内容。
第六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校级教研教改课题等质量工程项目,投身“双一流”和“新四科”建设,加强推进慕课和虚拟仿真实验室建设,打造 “金课”,争做“金师”,编写优秀专业教材,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第六十八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部)组织的各类教研活动,在确保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校外高质量的学术会议、进修培训、调研考察、校际交流等活动,扩宽学术视野,提升业务水平。
第六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从事科研活动,申报科研课题,紧跟学科发展前沿,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发挥科教协同育人作用,将科研成果融入教学,使教学与科研互促共进。
第十二章 教育教学工作考核
第七十条 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考核,以师德师风、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能力、教学效果等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七十一条 教师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与教学督导课堂教学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二条 教师考核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和“教学工作考评一票否决制”。对失德失范者予以坚决惩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 教师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岗位考核、教师绩效发放、职务评聘、攻读学位、进修培训、出国考察、评优评先挂钩。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于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学改革、教研科研、教材建设、学科竞赛、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予以奖励,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教书育人奖、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等的评选。
第七十五条 教师违反教育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学校《湖北商贸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予以处理;经教学检查、三方评教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或者解聘。
第七十六条 对教师的鉴定、考核、奖励、处分等相关材料均由人事处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湖北商贸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湖北商贸〔2016〕107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12月31日,湖北商贸教〔2019〕52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