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和政策,湖北商贸学院组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旨在提高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加强语言文字规范知识教育,注重学校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提高,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条 湖北商贸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管理全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的构成
(一)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部)教学副院长构成。
(二)委员会成员若干人。其中主任1人,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分别由教务处处长和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党务工作部、学工处、校团委、人事处负责人及校办副主任,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组成。
(三)根据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需要和委员会成员岗位的变动,适时加以相应调整。
(四)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挂靠教务处,设秘书一职,由教务处办公室主任担任;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负责制订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师生员工使用普通话和学校日常教学活动中使用规范文字的情况,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大纲,使之成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和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并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
(二)逐步推进普通话水平测试与教师评聘、考核挂钩的工作。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是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普通话测试达标应作为教师录用、业务考核、职务晋级和业绩评估的主要条件之一。
(三)加强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文字工作的宣传报道、促进校园各项文字工作的规范用字。监督核查校徽、铭牌、印章、证书、奖状、标识、公文、印刷、橱窗、广告等用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氛围。提倡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坚持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积极引导师生关注社会语言生活,监督、评测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五)不断加大语言文字研究工作的力度。积极参与语言文字和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国家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提供一定的理论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4月12日,湖北商贸〔2017〕16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