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6年4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发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原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主要形式为反映该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和著作等。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已结题)的研究及推广应用成果;
(二)更新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更新教学内容,全面推进全人发展教育方面的成果;
(三)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教材建设方面的成果;
(四)在教学方式和教学管理方法改革、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以及推进行程式评估和成果导向教学方面的成果;
(五)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在探索、实践校企合作模式,实行实践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创新上取得的成果;
(六)其他效果显著的优秀教学成果。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体现成果的论文;
(二)成果具有创新性,教育教学方案自正式实施之日起,须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三)正式出版的教研论著或者主编的教材。教材形式的教学成果,应是由我校教师担任第一主编并以学校名义公开出版的教材或者校内讲义。教材至少在一届学生中使用过,校内讲义至少在三届学生中使用过,效果良好,而且目前仍在继续使用;
(四)已获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一般不再申报,若项目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进展,水平有较大提高或者有重大突破的,可以申报参加更高一级奖项评选。
第四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二)应主持或者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在整个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
(三)有连续2年及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育辅助工作);
(四)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
(五)在一届成果奖申报中,每位教师作为第一完成人限报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2项,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同一成果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我校与校外单位合作的项目,主要牵头单位应为校内单位,且主要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三章 评审标准与评审组织
第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标准见《湖北商贸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标准》(附件1)。
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指委)成员及校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本人为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人的,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组织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2年评审1次,每次评审前2个月,评审办公室向学校各单位发出通知。
第九条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向所在学院(中心)或者部门提出申请。申报人应填写《湖北商贸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湖北商贸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纸质版及电子版),以及反映该成果情况和水平的其他支撑材料(包括论文、教材、专家鉴定意见、实践效果的证明材料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二)各学院(中心)或者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对申报表中所填写内容和成果总结等申报材料认真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并填写《湖北商贸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汇总表》,与成果申报材料(推荐书、成果总结及支撑材料)一并交评审办公室;
(三)申报人应提交该成果理论研究和实践效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有关的资料。实物性的成果应提交说明书、实验报告、鉴定书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成果为教材的还须提供教材样书。申报一等奖的,应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投票须有评委会4/5及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评审教学成果一等奖项目,须有参加投票评委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评审教学成果二、三等奖项目,须有参加投票评委1/2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如果在申请奖励等级评审中未能通过,只能降低一个档次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 学校对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获奖项目,将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周。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申报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评审办公室提交校教指委复议,校教指委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其中特等奖要求必须是教学成效显著、特色鲜明、有独特创新的成果。
第十四条 学校公布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名单,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同一成果在同一申请年度获学校多项奖励的,奖金按照最高奖项发放,不重复颁发。
第十六条 学校对获得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校级教学成果择优推荐申报湖北省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 教师获得教学成果奖,将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加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行为,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经核查确认后,学校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及奖金。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16日,湖北商贸教〔2020〕58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