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与保障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全面督导、动态监测、科学评价、持续改进”的教学督导工作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湖北商贸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指学校对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调研、咨询、评估、指导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构建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秉承“寓导于督,督导结合,以督促导,以导为主”的工作原则,实现“督教与评教,督学与评学,督管与评管”的有机结合,不断完善具有湖北商贸学院特色的教学督导工作模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运行机制,设立校级教学督导组和院级教学督导组。校级教学督导组设在教学质量管理处,承担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院级教学督导组设在各二级学院,承担各学院的教学督导工作,受教学质量管理处和学院双重管理及指导,其督导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与校级督导组在业务上形成互为补充、互为协作的关系,共同协调配合,落实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管理
第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是以促进教学质量提高为目标,以教学信息收集为手段,对全校各单位贯彻落实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教学改革措施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整个教学实践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评估,及时客观地向教学行政管理部门及教学单位反馈督导信息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要求,立足本学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的实际,侧重对本学院日常教学工作的各方面和教学过程的各环节开展督查和指导。
第六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学年聘任一次,聘期一年,可连聘连任。聘期中因身体状况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担任教学督导员工作的,应向教学质量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学院和学校批准同意后可解除聘任。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聘用条件
校级教学督导员由学校公开对外招聘,聘用条件如下: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思想道德素质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经验,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善于接受新理念,学习新方法。
(三)副高以上职称,所学专业与学校开设专业相关,原则上应具有20年以上高校从教经历,熟悉办公软件基本操作。
(四)从事高校教务管理工作者以及高校主管教学的院长和研究生导师优先。
(五)身心健康,首聘年龄不超过63周岁,条件优异者可放宽。续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全面了解学校教学运行情况,及时掌握学校教学质量状态信息。负责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教学运行和教学管理等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深入课堂听课、查课,客观公正评价课堂教学质量并及时反馈课堂教学情况。原则上每周听课不少于10学时,并不定期进行巡课查课。
(三)对主要教学环节进行日常督导和专项检查,包括“三期”检查,“两案三纲”、课程考核命题及评阅卷的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督查,考场巡查,教学档案检查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的督导和检查等工作。
(四)参与教学评估和评审工作,包括专业评估和课程评估、本科质量工程项目评审、教研项目评审、教师授课竞赛评审、教材评审等工作,并给出督导评价和反馈意见。
(五)参与学院“三新”(即新进教师、开新课和新上课教师)、“两聘”(即内聘与外聘)、“一帮扶”(即教学质量评价在学院排序后10%者)教师的磨课指导和帮扶工作,注重对青年教师教学规范和教学能力的指导。
(六)参与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专项调研工作,按要求提供调研报告,为学校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七)定期参加教学督导例会,加强督导业务培训,研讨教学督导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探索督导工作新思路,优化教学督导形式与方法,把“督教”、“督管”和“督学”三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
(九)参与人事处对聘期到期、试用期结束、拟引进教师的考核以及优秀教师评选等工作。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九条 院级教学督导员聘用条件
院级教学督导员由各学院从自有专任教师中择优推荐,经教学质量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正式聘用,聘用条件如下:
(一)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处事公道,责任心强,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在同行中威信较高,骨干教师优先,能保证督导工作时间。
(二)热爱教学研究,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水平较高,能够深入课堂开展督导工作,原则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四年及以上本科高校教学经历。近两学年“四方评教”成绩均在学院排名前30%且无教学事故。
(三)熟悉我校教学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大纲和教案等教学文件撰写熟练且质量较高。
第十条 院级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检查并督促学院落实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改革举措,并及时向学院和教学质量管理处反馈信息。
(二)开展随堂听课,院级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低于32学时,及时反馈课堂教学情况,按时提交听课材料。
(三)参加学校和本学院组织的常规检查以及大纲、教案、试卷评阅、毕业论文(设计)、实践教学和教学档案等专项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对本学院“三新”、“两聘”、“一帮扶”教师的教学能力指导,对重点帮扶对象实施“诊断性听课”和集体约谈反馈,促进“帮扶”对象提升课堂教学能力。
(五)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员工作会议,交流听课情况、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定期梳理问题,总结工作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学院和教学质量管理处。
(六)服从学校和本学院的工作安排,完成学校和本学院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不无故缺席相关检查和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随时解除聘任:
(一)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职责;
(二)无故缺席教学督导工作累计达3次及以上;
(三)发生教学及管理事故;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的待遇按学校规定执行。院级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报酬由教学质量管理处每学期末根据实际工作量核算,报学校审批后发放,报酬标准和工作量核算办法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湖北商贸教〔2022〕8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3年9月26日,湖北商贸教〔2023〕44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