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有效利用学校的实验室资源,充分发挥实验室在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实验教学改革,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课外科技活动,创造适合学生创新素质健康发展的环境,规范有效地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旨在确保学生有更多的实验机会,激发学生学习和进行科研探索的热情,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发现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实验教学的改革,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原则
第二条 全面开放原则。实验室原则上都要对学生开放,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优势、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条 注重实效原则。实验室开放要注重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强化社会服务,提高实验室开放的效益。
第四条 因材施教原则。实验室开放要结合实验室自身的条件,针对学生特点和需求,确定开放时间和开放内容,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学生的要求。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形式。实验室根据类型和教学使用情况向全体学生开放,分为以下开放形式。
(一)全面开放:实验室面向校内外全天候开放。
(二)定时开放:实验室视实际情况确定固定时间实行开放。
(三)预约开放:实验者提前申请拟做实验项目和所需仪器设备及元器件,由实验室根据人数、内容和时间安排实验设备、器材和指导教师。
(四)阶段开放:实验室根据需要在某一阶段实行开放。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内容。学生可结合自己的专业特点和学习方向自主选择实验内容,制定自己的学习计划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实验内容可分为:学生选择指定实验内容的实验;学生自立题目、自行设计的实验;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学生自立科研课题的实验;学生参加有关竞赛的实验(实践)训练。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分管实验教学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与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各学院直接领导本院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实验室负责具体开放。学院要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通过现代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提高实验室开放管理水平。各实验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实验室具体开放细则。
第八条 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早八点至晚十点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
第九条 开放实验由专职教师和实验教师共同负责,根据参加实验的人数和实验内容,预先准备好实验指导书、实验器材和消耗物品。指导教师在学生未进入实验室前,应认真分析学生的特点、特长,制定方案。在实验过程中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
第十条 学生自行设计的实验项目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由学生提出申请,填报《实验室开放预约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后,由所在学院批准,相关实验室同意即可。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前,应做好准备工作,确立实验方案,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者实物等实验成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开放项目结束后,应将开放项目的相关材料(学生实验报告、实验室开放记录表等)汇总,集中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及时做好开放实验的总结工作,将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交学院存档,并报实验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对在开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实验室,学校将在实验室建设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商贸〔2016〕32号文件同时废止,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2019年7月22日,湖北商贸〔2019〕33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