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深化高校教育改革,创新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质量,发挥优秀教学成果的引领示范作用,做好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储备遴选工作,现决定开展我校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的教学成果原则上应有教研教改项目支撑。申报的教学成果须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二)教学成果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奖项。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核准事实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三)成果完成人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为人师表;(2)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3)成果完成人为高校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者的,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教学工作量。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
(四)本届校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各学院(单位)推荐限额综合考虑学院教改情况、上届获奖数量、教学质量排名情况、教师和学生数量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各学院(单位)推荐申报限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0%。
二、申报成果范围
(一)教学成果主要包括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和教育技术,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
(二)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湖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结合我校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学成果,由个人或教研室向所在学院(单位)提出申请。
(二)各学院(单位)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按限额择优推荐本单位成果材料,并进行推荐排序。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遴选出候选项目后报学校审批,最终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四)每项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1.《湖北商贸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7份,推荐等级由教学单位初评后统一填写;
2.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字数3000-5000字。依次提供成果的职称材料,如教研项目结题证明、成果鉴定证明、公开发发表的相关论文,报刊及相关教学成果。成果中可有教材,但教材不能作为主要成果,将教材作为附加成果的,需提供教材一本。
3.运用该教学成果取得实践效果的单位的证明及有关专家的鉴定或应用证明材料。
4.申报教学单位需填写《湖北商贸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汇总表》(见附件2)
上述材料都需提交电子档(支撑材料扫描为pdf版),纸质档请用档案袋装好,一式一份,一个项目一袋,并在每个项目档案袋上粘贴《湖北商贸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明细表》(见附件3),汇总表单独提交,不装入档案袋内。所有推荐材料一律不退,请自行留底。反映成果支撑材料由申报单位负责审核其真实性。
四、申报时间
1.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到期未申报的学院(单位)将视为放弃申报。
2.申报材料经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教务处。
3.学校不接受个人形式申报,一律以教学单位进行集中申报。
五、评审与推荐
1.本次各教学单位申报的教学成果奖材料,将由学校统一组织专家进行初评遴选,可能会对部分申报项目提出调整及整合意见,各教学单位收到调整或整合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2.各教学单位申报的教学成果项目,经学校组织专家初评遴选后(有调整的项目调整完成后),学校再组织评选工作。
3.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定工作,拟定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
4.推荐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成果必须是经过实践检验及本专业或行业内副高以上专家鉴定的成果。
5.根据学校教学成果获奖项目的等级及名次,按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要求及名额进行相应成果项目的报送,具体报送成果项目将根据上级文件及名额数另行通知。
附件1:湖北商贸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附件2:湖北商贸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汇总表
附件3:湖北商贸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材料明细表
教务处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