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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21-11-17 浏览: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三十条第二款,《湖北商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北商贸〔2017〕32号)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可予以退学处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将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退学处理。
现将拟退学处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从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2月16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教务处学籍科反映,联系电话:027-87786842。
详细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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