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实习实训基地是彰显办学优势和办学特色的重要方面,加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不仅是应用型高校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有效平台,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保障,也是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习基地,是指各学院根据不同学科性质和专业特色,有计划地与社会、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建立,能够满足一定数量学生的进行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教学并且相对稳定的场所。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实习基地建设要遵循以符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需求为前提,以能够完成实习教学任务,保证实习效果和教学质量为基础,以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原则。
第五条 实习基地建设要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有利于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文明意识,有利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能力。
第六条 实习基地建设要坚持建设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惠、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原则,有利于推进校地协同育人机制建设。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七条 实习基地共建单位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和先进性,具备良好的行业形象和企业文化。
第八条 共建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满足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实习环节的教学要求。
(二)具备学生实习所需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和卫生安全保障。
(三)具有对学生实习进行必要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相对稳定,每年每次可按计划接纳一定学生开展实习。
第四章 建设流程
第九条 学院申请。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积极协调联系共建单位,在对拟共建单位充分考察、调研的基础上,达成共建意向,将考查论证情况书面报告和《湖北商贸学院实习基地申报表》报教务处。
第十条 学校考察。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领导对实习基地的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考察,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签定协议。经学校批准后,委托相关学院与实习基地所在单位就双方共建教学实习基地具体事宜进一步协商,并签署共建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实习基地协议应包括实习基地建设目标与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建年限等内容。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期满,根据双方合作成效及意向续签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由共建单位、学校、教务处、学院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挂牌。根据教学需要和双方意愿,对符合挂牌条件的校外实习基地,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可申请挂牌。
第十四条 基地挂牌应统一规范,标牌内容、规格尺寸及用材根据学校要求统一定制。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挂牌和使用湖北商贸学院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名称。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基地建设相关事宜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基地的运行检查与质量监控工作。各学院是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本学院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细则,落实本学院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检查学生实习过程,考核实习质量,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根据实习教学需要,各专业可聘请基地所在单位具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指导能力的相关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与校内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实习。校外指导教师由基地所在单位推荐,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由相关学院进行聘任,聘期根据基地合作协议约定期限确定,一般为3年,期满根据工作情况续聘。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建立实习基地档案,做好基地运行和实习情况记载。
第十八条 为更好规范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教务处应定期会同有关学院到实习基地检查和评估运行情况。对管理规范、基地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好、丧失基本条件的单位,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0年12月17日,湖北商贸教〔2020〕59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