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提高教材选用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突出财经类院校办学特色和专业建设优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育部重点教材建设推进方案》(教材〔2022〕1号)精神,结合我校教材选用与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教材选用与管理工作是高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教材编写与审核、教材选用、教材征订与发放、教材研究与评价、支持保障、检查监督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指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种“正式教材”(包括基本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习题集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教材选用和管理实行教务处和学院(中心)分级管理,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统筹指导,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具体审核实施。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高等学校教材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确保教材的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同时审议校级规划教材的立项申报和评审工作,指导教材评估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中心)教材选用和统筹管理,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管理制度文件,开展教材立项申报、教材专项检查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本院(中心)教材的选用和征订、教材研究,组织并审议本院(中心)教材立项申报及结项工作。
第三章 教材编写与审核
第八条 鼓励学校教师积极参与校级规划教材的编写与建设工作。教务处组织教材选题立项工作。由编者提出申请并填写校级规划教材申请书,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查推荐,报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选题,由学校公示后即为正式教材选题。
第九条 教材选题的重点为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有一定特色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的教材;体现产学研合作开发的教材;体现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的实验、实训教材;体现学校财经类学科优势的教材;体现新时代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
第十条 教材审核严格执行凡编必审。教材编写完成后,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单位组织编写的教材。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教材审核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文件要求,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
第四章 教材选用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计划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选用原则,按照一定的管理和审批程序,选择每门课程的使用教材。教材选用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三条 学院(中心)是教材选用的主体,负责教材选用的研究论证,提出并制定教材选用计划。各学院(中心)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在对不同版本教材进行广泛调查、评价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课程的初选教材和备选教材。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适合应用型人才培养与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 教材选用要求:
(一)对已出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必须按要求统一使用。
(二)各学院要结合专业建设和课程体系改革,加快教材的更新换代,做好优秀教材的选用工作,优先选用优秀教材和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
(三)在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相关的政策的前提下,对于发展迅速,具有国际通用性、可比性强的学科和专业,积极引进和鼓励使用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以及国外著名高校名牌课程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四)原则上同一门课程只允许选用一种教材,部分课程可根据教学要求适当选用教师参考书、学习辅导用书、习题集等,但种类不得超过一种。
(五)针对不同培养层次的教材选用应根据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区分适用对象,同一种教材严禁跨培养层次选用。
(六)如课程不选用教材,任课教师应提出申请,说明不予选用教材的原因,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七)凡未结项的校级规划教材或本校自有教师自行编写出版的教材,原则上不得列入教材选用范围。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组织征订、采购或向学生推销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第十六条 教材选用流程:
(一)教研室申报。教研室主任组织本教研室教师根据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及相关教材信息,在集体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拟选用教材和备选教材,课程负责人填写《湖北商贸学院教材征订计划表》并在教材选用网络平台完成教材选用信息。
(二)学院(中心)审核。学院(中心)根据学校教材选用原则和要求对教研室选用教材进行审核,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完成《湖北商贸学院教材征订计划表》和教材选用网络平台信息审核报送。
(三)学校审核。教务处根据教材选用原则和要求对各院(中心)报送的教材选用计划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并公示无异议后,教材方能征订并使用。
第五章 教材征订与发放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湖北商贸学院教材征订计划表》及教材选用网络平台的教材选用信息按照学生用书和教师用书的实际需求统一进行征订。
第十八条 教材发放由教务处组织,学院(中心)负责具体落实。学生用书由带班辅导员带队以行政班级为单位领取,教师用书由教学秘书以学院(中心)为单位领取。
第十九条 教材领用负责人应现场核对教材信息及数量,确认无误后在教材预分单上签字。签字后如教材信息及数量有误,由学院(中心)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发放的教材如发现有错装、漏页或其他印刷质量问题,由教务处联系书商免费调换。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教师“备课有书”、学生“课前到书”,原则上每学期最后一个教学周发放下学期教材,杜绝逾期未订教材或临时更改教材。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开学一个月之内完成教材的清补退订,包含转专业学生教材更换、休学学生教材退订与复学学生教材补订。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六章 教材研究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教材研究与评价工作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牵头,教务处组织实施,学院(中心)具体负责落实。
第二十四条 教材研究与评价工作包括:对教材内容、体系和结构的研究与评价;新版教材的推荐与评价;教材编写及使用经验交流;对国内外先进教材的比较研究;教材管理的研究等。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中心)应建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和教材淘汰制度,定期对选用教材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要求的教材暂停使用,保障教材选用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材评价制度,教材评价分为任课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通过填写《湖北商贸学院学院选用教材质量评价表》或调查问卷的方式开展。教务处每年公布师生及专家对教材质量的反馈意见,确保教材质量评价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对教材评价结果建档保存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作为教材选用、更新、优秀成果奖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保障教材建设投入,落实推进教材编写、审核、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教材编审工作纳入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落实优秀教材和校级规划奖励制度。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建立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应停止使用,根据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专科生各类教材的建设、选用、评价等管理工作。学院(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电子教材、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商贸学院教材管理工作规定》(湖北商贸〔2016〕1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