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及其配套制度为建立我国学位制度、促进教育科学事业快速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经过 40多年的发展,我国学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位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学位授予程序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仅在2004年针对《学位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学位管理实践中的一些重要制度和改革措施还缺少相应法律规范的保障。2024年4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将《学位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学位法》并对制度内容进行全面修订,对于在法律层面巩固学位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障学位质量,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宣传贯彻《学位法》,保证《学位法》的正确实施,统一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更好地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做好学位管理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编写了《<学位法>百问百答》,针对《学位法》理解和实施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回答,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管理工作中参考。